注册会计师成本第十九章

太高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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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22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全国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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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伴久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组成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协调。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员或行业)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所,协助办理机构设立有关事宜;
(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考试;
(七)依法、境外、省外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行业宣传,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指导各市行业机构的工作;
(十一)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往活动;
(十二)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资格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经注册在机构执业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会员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全省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省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负责。其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它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更换或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门主管领导审定。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委员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ICPA。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Valuers,缩写为SICPV。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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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我贪婪

中级会计职称转注会考试通过概率大吗?中公会计针对考生这类问题为大家详细解答。

【报名条件】

中级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对比

考试类型报名条件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因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对比

考试类型考试时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2022年9月8日、9月10日(仅供参考)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2022年10月13日、10月14日(仅供参考)

【知识点重合度】

关于备考教材及知识点方面,中级会计所有科目包含内容,都可以在注会科目中找到对应。但中级会计中没有成本内容,所以从知识点方面,中级会计涉及面不能和注会相比,但两者之间的联系却很紧密的。中级会计实务对应注会会计科目内容,中级经济法对应注会经济法、税法,中级财管对应注会财管,通过了中级会计对于注会备考帮助很大。具体章节重合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中级会计实务与注会会计

中级会计实务

1除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注会全都有。

2区别在于注会考得比较综合,相对而言应用更多,而中级考核比较浅显,主要是基本概念内容。

《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第一章 总论第一章 总论第二章 存货第三章 存货第三章 固定资产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四章 投资房地产第六章 投资房地产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第八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第六章 无形资产第五章 无形资产第七章 非货币资产交换第十二章 非货币资产交换第八章 资产减值第九章 资产减值第九章 金融资产第七章 金融资产第十章 股份支付第十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第十一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第十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第十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第十四章 收入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五章 补助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六章 所得税第十四章 所得税第十七章 外币折算第十五章 外币折算第十八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20第十九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十九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十章 财务报告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

第十八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章 事业单位会计

第二十二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二部分:中级会计经济法与注会经济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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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注会《经济法》、《税法》第一章 总论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税法】第二章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税法】第七章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

第二节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采购法律制度

第六节 财政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中级财务与注会财管

中级财务

中级财务中包含了注会财管的大部分内容,不过中级的要比注会的浅,无论是内容还是考查方式上,中级财管仅仅是皮毛,注会财管才有深入的解读。具体对比如下:

中级会计《中级财务》注会《财管》第一章 总论第一章 财务基本原理第二章 财务基础

第一节 货币时间价值

第二节 风险与收益

第三节 成本态

第三章 价值评估基础

第一节 利率

第二节 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

三节 风险与报酬

第三章 预算

第一节 预算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预算的编制方法与程序

第三节 预算编制

第四节 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第十八章 全面预算

第一节 全面预算概述

第二节 全面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营业预算的编制

第四节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筹资(上)

第一节 筹资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债务筹资

第三节 股权筹资

第六章 债券、股票价值评估

第一节 债券价值评估

第二节 股票价值评估

第三节 混合筹资工具价值评估

第十一章 长期筹资

第一节 普通股筹资

第二节 长期债务筹资

第三节 混合筹资

第四节 租赁筹资

第五章 筹资(上)

第一节 衍生工具筹资

第二节 资金需要量预测

第三节 资本成本与资本结构

第七章 营运资金

第一节 营运资金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第三节 应收账款

第四节 存货

第五节 流动负债

第十二章 营运资本第八章 成本

第一节 成本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量本利分析及应用

第三节 标准成本控制与分析

第四节 作业成本与责任成本

第十四章 标准成本法

第十五章 作业成本法

第九章 收入与分配第十章 股利分配、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第二章 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预测

中级会计转注会或一起考可行分析:

1、基础夯实:注会会计、经济法、税法、财管几乎包含了中级会计三科所有章节内容,但中级会计对于报名条件要求虽高,但考查的内容相较于注会却比较浅。所以中级会计可以作为转战注会的垫脚石。

2、增强自信:中级会计考试两年三科,通过中级无异于是对考生学习能力和毅力的一种肯定。通过中级会计的考生可以考虑转战注会,未通过中级会计的考生可以考虑和注会一同备考,同一年考,两个可以在学习中互相促进。并且在报名时间以及考试时间上也不会冲突。

3、实务考查有保障:中级会计职称考查的内容要比初级会计考查的要深入,实务要求也会更高。从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中可以看出,能够通过中级会计的工作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而中级会计实务以及注会税法对于会计实务要求比较高,所以中级会计的备考对于注会税法的通过非常有帮助。

本文是中公会计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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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如我爱你乙后我疼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LICPA。
第三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指导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协调。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愿望和要求,在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三)审批本会会员;
(四)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制定行业制度;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考区的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七)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调查研究,为和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九)开展与省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和国外会计职业组织在本省境内常设机构的有关业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应转为非执业会员。
境内外有关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会员。
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本会的会费收支;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与;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会,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事务所已注销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
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理事由全省会员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
(三)选举、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推选一人,副若干人,报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秘书处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人员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自律、、财务、注册、继续教育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事业(专项)拨款;
(三)社会资助;
(四)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报全省会员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财政厅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要经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8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修改通过,经省财政厅、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议事规则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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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XJ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履行“服务、、、协调 ”的职能,即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 、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批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 册;
二 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 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
五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 提供技术支持;
七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与区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办法;
六 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筹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员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执业会员在理事中占12以上。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 提议召开会员;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 通过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通过。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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