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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forever
货币资金审计是指对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及其结存情况的真实、正确和合法所进行的审计。加强货币资金审计,评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货币资金结存数额的真实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合法,对于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揭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财经法纪,以及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即期偿债能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库存监盘的要点。
(1)审计目标:验证库存存在。
(2)监盘范围:企业各部门保管的所有,包括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零用金、找换金等。
(3)监盘时间:一般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进行,两处(含)以上的应同时盘点。
(4)监盘方式:突击检查。
(5)参加人员:出纳员、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
(6)清点要求:由出纳清点,注册会计师现场。
(7)注意事项:
①若有充抵库存的借条、代保管的工资、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监盘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
②对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监盘的,则需在监盘日确定监盘余额,然后倒推计算、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③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中的库存数额应以结账日实有数额为准(理解)。
银行存款的实质程序
复核加计→分析程序→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函证→抽查大额收支→截止测试→评价列报
银行存款的核对与分析程序
(1)核对: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
(2)分析程序:①分析比较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②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③检查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④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存在;⑤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完整记录。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进行审计,通常能够有效应对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层或员工非法侵占货币资金等舞弊风险。除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实施以下程序:
(1)分析不同账户发生银行日记账漏记银行交易的可能,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2)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的真实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的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在获取银行对账单时,注册会计师要全程关注银行对账单的打印过程。
(3)选取银行对账单中记录的交易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4)浏览银行对账单,选取大额异常交易,如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相同金额,或分次转出相同金额等,检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有无该项收付金额记录。
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通常应由被审计单位根据不同的银行账户及货币种类分别编制。具体测试程序通常包括:
(1)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①取得被审计单位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必要时,亲自到银行获取对账单,并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②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③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2)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①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存款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
②检查调节事项。对于企业已收付、银行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相关收付款凭证,并取得期后银行对账单,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银行是否已于期后入账;对于银行已收付、企业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期后企业入账的收付款凭证,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③关注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④特别关注银付企未付、企付银未付中支付异常的领款事项,包括没有载明收款人、签字不全等支付事项,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的实施要点。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存在)。
(1)函证目标:①了解企业资产的存在(存在);②发现企业未登记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完整)。
(2)函证对象: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存过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其中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
提示: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银行存款及其往来信息对报表不重要,且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3)函证方式:积极式函证。
(4)函证时间:资产负债表日后。
灭了那狗我便是赢家
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风险导向审计角度予以考虑,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但有充分证据表明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时,也可以不函证,并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对于应收账款函证,准则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永恒的幸福短暂的折磨
1、银行存款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它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及所有权的主要审计程序。
2、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的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准则单独就“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和“应收账款”作出规定,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需要对这两类账户余额作出特别考虑。
youforever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的相关规定: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函证有两种形态: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银行存款应采取积极式函证方式为好。
函证时,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存过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其中包括企业存款已结清的银行,因为有可能存款账户已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同时,虽然注册会计师已直接从某一银行取得了银行对账单和所有已付支票,但仍应向这一银行进行函证。
承诺侵蚀了曾泛滥的心动
《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对验资业务的影响
中国日前修订发布了《银行结算账户办法》�中国令(2022)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验资可以申请设立临时账户,有效规范银行对验资账户的,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中华人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验资指南》要求对出资的审验取得银行对账单。但因各种原因,有些银行对注册验资资金并不开设临时账户,而是将验资款在“往来账户”核算,也不能提供对账单,致使注册会计师验资程序不到位,加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的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这一规定可以使部分银行的不规范做法将得到纠正,从而降低注册会计师验资风险。
明确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可以开立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中华人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注册会计师实务界一直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该条规定所指银行不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如果把验资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一旦发生纠纷,注册会计师将难脱责任。《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明确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在该项业务中属于银行的范围,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衔接,以后注册会计师不必担忧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了银行对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责任,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以往在注册会计师对出资审验中,会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在注册会计师取得询证函后,即应客户要求将验资款转出,因此在外勤日结束时,银行账户其实已无资金,存在很大风险。《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除外。上述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意义在于:(1)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资金只进不出的规定将有效制止银行在注册会计师取得询证函后将验资款转出(不包括转到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2)正常情况下临时存款账户应转为基本存款账户,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已不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如果银行违规在注册验资期间将资金从临时存款账户转出(不包括转到基本存款账户),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是银行,而注册会计师则可以免责。
验资后未能核准登记的,可以申请注销账户并退款,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在实务工作中会遇见验资以后而未能注册登记、客户要求转出资金的情况。银行往往要求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感到无法作。《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的,应出具缴存时的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依此规定,客户因未能登记而需退款时,银行可以照此作,而不再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办法》的修订将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验资期间”和第五十二条“验资期满”,概念不清楚,对银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也无具体的处罚条款等,希望在下一次修订时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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