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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碍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10]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权利和义务
遵守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
编辑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办法[11]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22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纲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矮子站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
(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
预备会员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二)向会员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决议;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守;
(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
(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
(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副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经费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
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玻璃球里的秘密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GDICPA。
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制度;
(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和;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会员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召开时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并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召开;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
(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须由会员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副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
第三十九条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章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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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去年6月A入选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人才库
成都:
在去年成都市推行的“天府英才计划”以10亿元专项资金,奖励补贴引进海内外人才,(这个目前很多地方都在出台对于政策吸引人才。)其中在国际化高端金融人才领域,A(注册会计师)在列。A属于高级人才B类范畴,规定按照认定的人才类型奖励补贴标准为80万元,享受入户、住房安居等各项政策服务保障。
上海:
2022年初,上海发布了《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持有CPA、A等会计证书的人才都是“十三五”金融人才规划的开发对象。其中,A属于人才大类中专业服务类金融紧缺人才范畴,人才子类中的“金融财会人才”。在《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中提出,为实融人才结构更趋合理,对符合《目录》的各类人才在出入证、户籍、《居住证》、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服务和便利。
Moment流年骚年
根据会协〔2022〕8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
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 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 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八)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机构或其的;
(九) 利用与司法机关、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 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 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 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进行监控的。
第十二条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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