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9824
十字开头何以懂爱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背后的谎言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客观、、公正的特征,这种特征一方面保证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另一方面也使其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权威。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更多2条
久伴与你深入你心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不要崇拜哥哥只是个传说
1、 注册会计师产生于那里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已经比较繁荣,而威尼斯是地中海沿岸国家航海贸易最为发达的地区,是东西方贸易的枢纽,商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单个的业主难以向企业投入巨额资金,为适应筹集所需大量资金的需要,合伙制企业应运而生。合伙经营方式不仅提出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促进了复式簿记在意大利的产生和发展,也产生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初需求。尽管当时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是有的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有的合伙人则不参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那些参与企业经营的合伙人有责任向不参与企业经营的合伙人证明合伙契约得到了认真履行,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是正确、合理的,以保障全体合伙人的权利,进而保证合伙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使企业得以持续经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需要的第三者对合伙企业进行、检查,人们开始聘请会计专家来担任查帐和公证的工作。这样,在16世纪意大利的商业城市中出现了一批具有良好的会计知识、专门从事查帐和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所进行的查帐与公证,可以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随着此类专业人员的增多,他们于2022年在威尼斯创立了威尼斯会计协会。其后,米兰等城市的职业会计师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2、 企业里有那些不相兼容职务企业内部主要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业务经办、财产保管、会计记录和审核。这五种职务之间应实行如下分离:(1)授权批准职务与业务经办职务相分离。(2)业务经办与审核职务分离。(3)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4)财务保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5)业务经办与财产保管相分离。3、 什么时候实施符合测试内部控制越有效,在审计水平不变时,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就越高,审计测试的范围或审计的样本量就越小,在审计质量不变的情况下,审计成本就越低。因此CPA需要对内部控制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效果进行测试。在审计计划阶段,CPA需要了解控制是如何设计的?是否得到执行?在了解内部控制时,CPA可能测试一下控制是否有效?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这就是同步符合测试。 在外勤工作阶段,即在现场审计阶段,如果有证据表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比计划阶段预期的可能要高,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审计证据表明内部控制控制确实较预期的效果要好,此时执行的控制测试或符合测试,即追加的符合测试。 控制越有效,审计成本越低,所以只有当追加的符合测试获得的证据,支持较低的控制风险水平的预期,从而节约的审计成本大于追加测试的成本时,CPA才考虑使用追加的符合测试。4、 声明书是什么样的证据类型,证据力强不强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是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一种书面证据,它能够明确当局的会计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注册会计师避免注册会计师与当局产生误解。当局声明书是一种证据力较弱的证据,属于内部证据。外部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内部证据,实物证据强与书面证据强于口头证据。5、 注册会计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太多了实在是 我下班了先给你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