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3501
决定爱你
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四亿元的,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或者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以下简称“地方”)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协商后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复审;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国家证券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三千万元或者预期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一亿元或者预期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应当经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繁华式落幕
1.接受客户订购单。接受客户订购单是与收款循环的起点,涉及的主要单据有客户订购单和单。客户订购单一般由员接受、经理授权审批,再由单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客户订购单,编制单。
2.批准赊销信用。通常企业都会涉及到赊销,赊销业务涉及的主要单据是单,由信用部门负责审批。企业设置专门的信用部门可以降低坏账的风险,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值得注意的是,部门应与信用部门进行职责分离,不能让部门既负责接收订单又负责批准赊销,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信用部门,也应当将这两项工作内容交由不同的人负责审批。这是注册会计师在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时一项重要的职责分离。
3.根据单编制发运凭证并发货,仓库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单编制连续编号的发运凭证。
4.按单装运货物。在这个环节,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发运凭证和客户的验货签收记录,这是实物转移的重要标志。另外,装运部门和仓储部门的职责应当分离,如果由仓储部门既负责保管又负责装运,那么很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等错报风险。
5.向客户开具发票,涉及的主要单据不光包括发票,还有商品价目表。注册会计师应该检查是否对所有的货物都开具了发票,是否只对实际装运的货物开具发票,有无重复开具发票或虚开发票,是否按已授权批准的商品价目表所列价格计价开具发票。
6.记录环节涉及的主要单据和会计记录包括客户签收单、转账凭证、收款凭证、应收账款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客户对账单。
7.办理和记录、银行存款收入。
8.办理和记录退回、折扣与折让。
9.提取坏账准备,通常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实施实质分析程序,确认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坏账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10.核销坏账,确认无法收回后,经批准后将其注销,应在应收款总账和明细账中有体现。
只要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在与收款循环审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发生错报的可能,因此相关审计人员应注意每一个细节。
痴情腐人心
1、根据形式发票可以确认收入
2、这份产品是否有退税,有如,不缴销项,拿着相关的进项发票到税务局申请退税。计收入时全额计算,不计提销项。
3、如无退税,就像国内一样做。
根据《中华人发票办法》中华人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形式发票Pformer Invoice,简称PI的作用相当于合同Sales Contract或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形式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局或外汇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
扩展资料
国外发票的报销流程
把发票粘到单位单据报销单上,填写日期,报销事由,附单据张数,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在领款人上签字,找领导签字,找财务领导签字,找出纳领钱。
中华人发票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这条是税务对国外发票有疑义时的处理。
而如果在单位内部处理的时候,则由单位自行甄别,一般要有一条完整的路径可以甄别,从出国开始的出入境相关手续,到取得发票的付款途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发票办法
你们都不懂
国内企业如何直接给国外开发票?1、根据形式发票可以确认收入
2、这份产品是否有退税,有如,不缴销项,拿着相关的进项发票到税务局申请退税。计收入时全额计算,不计提销项。
3、如无退税,就像国内一样做。
根据《中华人发票办法》中华人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形式发票Pformer Invoice,简称PI的作用相当于合同Sales Contract或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形式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局或外汇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
扩展资料
国外发票的报销流程
把发票粘到单位单据报销单上,填写日期,报销事由,附单据张数,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在领款人上签字,找领导签字,找财务领导签字,找出纳领钱。
中华人发票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这条是税务对国外发票有疑义时的处理。
而如果在单位内部处理的时候,则由单位自行甄别,一般要有一条完整的路径可以甄别,从出国开始的出入境相关手续,到取得发票的付款途径等。
踩花大盗乱室佳人
股友点评网说明: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初次发行的条件
(1)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7)规定的其他条件。
2、改组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行条件
除满足初次发行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规定的其他条件。
3、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募足,且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规定的其他条件。
4、配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完整和财务。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票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公司在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和高科技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公司预期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发行的基本程序与方式
1、股票发行的内部程序
(1)制定新股发行计划。
(2)形成新股发行决议。
(3)股票发行的申请和审核。
(4)制作股票募集书。
(5)选择股票发行的承销机构;签订委托发行合同。
(6)招认股份。
(7)改选董事、监事。
(8)发行结果登记。
2、股票发行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以下简称“地方”)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的地方协商后,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复审;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
(4)申请发行的相关文件。
3、股票发行的审核体制
股票发行审核体制一般分为两类,即核准制和注册制。核准制是证券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注册制是法律法规不规定具体的股票发行条件,证券部门不对公司做出实质的判断,是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核曾经采用比较严格的行政审批制,2022年3月17日股票发行方式改为核准制。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能有效提高证券公司与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识。核准制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增加了主承销商的责任。
(2)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增长的需要。
(3)在发行审核上,逐步转向强制信息披露和合规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功能。
(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
(5)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
4、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文件。发行人按照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申报。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三万元。
为了提高股票发行质量,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辅导和考试。
(2)初审。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对按照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核准发行。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5)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
5、股票的发行方式
近年来多数发行人和承销商所采用的基本方式有:
(1)股票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的优势是充分利用了现有的证券交易,具有发行成本低、发行速度快、自动记录交易申购情况的特点。
(2)首次公开发行中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配售
是指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而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这实际上是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022年2月,颁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提出了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具体做法: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股票时,将一定比例的股票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在规定的限量内自愿申购股票;证券交易所按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投资者因认购资金不足而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股票发行价格与发行费用
1、股票发行价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发行价格的确定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的业绩、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供求关系等。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股票发行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2、确定发行价格的方法
实践中,几种常用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有:
(1)协商定价法。由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盈利预测、项目投资规模、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上同类股票价格及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市盈率法,又称本益比。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盈利的比率。以市盈率法确定发行价格,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盈利预测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计算:
发行价=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发行当年预测税后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3)竞价确定法。由交易场所的交易将所有有效申购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认购委托由高价位向低价位排队,并由高价位到低价位累计有效认购数量,当累计数量恰好达到或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价格,即为本次发行的价格。如果在发行底价上仍不能满足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则底价为发行价。
3、发行费用
指发行公司在筹备和发行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1)中介机构费。包括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费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支付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费用、支付给法律顾问的律师费用等。
(2)上网费。采用网上发行方式发行股票时,发行人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网发行手续费,为发行总金额的5‰。
(3)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材料制作费等。
四、股票的承销
1、承销商与承销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境内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1)具有不低于2022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净资本;
(2)23以上的高级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
(6)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
(7)其流动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8)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担任主承销商的,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不低于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2022万元的净资本;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2、承销方式
(1)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代销。未的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因此佣金较低。该方式适合那些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
3、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
(1)承销协议。
(2)承销团协议。我国《证券法》规定,拟公开发行或配售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包括三家以上承销商时,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为分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