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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酒饮一壶
一、抽样风险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于如果对整个总体实施与样本相同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的风险。抽样风险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1、信赖过度风险和误受风险:形成不正确的结论,影响审计效果。
2、信赖不足风险和误拒风险:追加更多的程序,影响审计效率。
对此需要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只要抽样,抽样风险就存在。
第二,抽样风险与样本规模成反方向变动:样本规模越小,抽样风险越大;样本规模越大,抽样风险越小。无论是控制测试还是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都可以通过扩大样本规模降低抽样风险。如果对总体中的所有项目都实施检查,就不存在抽样风险,此时审计风险完全由非抽样风险产生。
二、非抽样风险
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任何与抽样风险无关的原因而得出错误结论的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导致非抽样风险的原因包括下列情况:
1、注册会计师选择的总体不适合于测试目标。
2、注册会计师未能适当地定义误差(包括控制偏差或错报),导致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样本中存在的偏差或错报。
3、注册会计师选择了不适于实现特定目标的审计程序。例如,注册会计师依赖应收账款函证来揭露未入账的应收账款。
4、注册会计师未能适当地评价审计发现的情况。例如,注册会计师错误解读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没有发现误差。注册会计师对所发现误差的重要的判断有误,从而忽略了质十分重要的误差,也可能导致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5、其他原因。
注意:
非抽样风险是由人为错误造成的,虽不能量化,但可以通过仔细设计其审计程序来降低、消除或防范。
我的命
被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恢复注册,但在《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予恢复。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我有病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我殇透了心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逆忘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