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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组内部复核
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原则
审计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具体变现为:
1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级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
2复核工作有时由项目经理完成;
3复核工作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完成。
【相关链接】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项目组内部复核的事项
1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6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7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经实现。
项目组内部复核人员的职责
1应当知悉并解决重大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2考虑会计和审计问题的重要程度;
3必要时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项目组内部复核的要求
1复核工作应当至少由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
2复核时应当考虑是否按照具体的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和结论是否予以充分记录;
4所有重大事项是否已经得到解决或在审计结论中予以反映;
5审计目标是否已实现;
6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含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相关链接】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第十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二十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项目合伙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的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2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
3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相关链接】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第十四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评价的事项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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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针对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档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2022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至少保存2022年。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 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以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也可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内容)复核。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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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测试该并出具测试报告。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复核人员栏签字。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高风险,在出具审计报告后,A会计师事务所专门指派未参与该项业务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要求】指出A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项目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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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事务所中,审计项目合伙人主要是负责现场具体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一般是参与现场审计的,而且是报表审计的总负责人,要在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
关键审计合伙人:不仅仅包括项目合伙人,还包括了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关键审计合伙人是一个范围质的概念,并不是仅仅包含项目合伙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事务所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经理做的审计工作进行复核,复核项目经理现场做的审计底稿以及拟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事务所里,项目经理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要将自己项目组的工作底稿和报告初稿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通过复核后才准予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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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项目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业务承接不符合要求。在业务承接时没有开展恰当的初步业务活动:评价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考虑是否具有执行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没有做到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才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项目小组成员不符合要求。
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要求的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二)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三)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A注册会计师邀请某软件公司张先生,因他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应该另外聘请对计算机信息控制这方面的有专业技能的人来加入项目小组
(3)项目组内部复核不符合要求。
5101号准则的第4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不恰当。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容易造成相互的妥协或舞弊。应该由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的最终负责人来复合才更为妥当,他们是承担风险的人。
(4)项目组意见分歧的解决不当。
5101号准则第5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 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有审计准则作为程序依据,会计准则作为评价标准,在执业人员专业知识、执业经验、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应该基本一致。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则可能存在审计失败。建立有效的审计意见分歧解决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有了分歧之后,没有得到解决问题前,不能出具报告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办法把意见分歧的解决,该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还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问题还没有解决,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会使报告不正确,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正确。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符合规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1121号准则第33条规定: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 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本案例中,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应该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