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利用

清风烈酒我陪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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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夜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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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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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浊泪薄唇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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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知你心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3、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5、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6、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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峙意

财会[2022]21号CSA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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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人

摘要相关利益关系的影响及其他一、收费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使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4)由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绝对禁止进行的收费项目(1)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2)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二、专业服务营销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或类似机构;(4)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三、礼品和款待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8以利益相关者模型从审计师自身和企业角度分析人事关系网可能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相关利益关系的影响及其他一、收费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使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4)由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绝对禁止进行的收费项目(1)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2)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二、专业服务营销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或类似机构;(4)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三、礼品和款待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这是可能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吗?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是有关个人职业道德的素养,与之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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