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舞弊有责任吗

考神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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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人你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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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随着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机会的增多,注册会计师越来越多的被卷入诉讼之中,然而注册会计师却一向避免表述他们的责任。莫茨和夏拉夫(RKz and HASharaf,11)认为,他们对“审计师应该承担发现错误和违法行为的责任所作的最不适当的说明”进行了否定,同时也驳斥了“不完全则无的强烈意味”,认为注册会计师有必要、也有可能肩负起更多的责任,认真考虑揭发舞弊和差错的社会责任。揭露舞弊和差错的责任担当是否合理,其评判标准“不宜采用以舞弊和差错的分类为基础或以完全否认任何责任为基础的规则”,应当“借助于职业界领袖们表述的意见和多年来的诉讼结果”,形成了一个“谨慎实务家”的概念。如果注册会计师像“谨慎实务家”一样,在计划和施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 “他就达到了职业标准,因而在这一方面就不会有更多的责任可究”。
审计学(Sullivan,JD 1985)通过案例对 60 年代中期以来的诉讼进行了描述,提出这是“社会变化和重新解释了普通法和联邦证券交易法,将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扩大引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第三者”产物。作者对根据普通法对第三者的责任变迁以及相关法律资料进行了翔实的论述。起初基于合同关系原则“制止了审计对可以预见的第三者负一般过失责任”,《侵权法修正说明(第二稿)》在解释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时区分了必然预见人和可预见人概念。2022年新泽西高等的一个案件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到可预见的第三者。
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陆续颁布了审计准则 SAS N1(1972)、N16(1977)、N53(1988)、N82(1997)和 N9(2022),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N1 并不承认注册会计师具有揭发虚假和其他舞弊、差错的责任,认为依靠审计师的常规审计程序也很难发现者的舞弊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SAS N16中提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应有的审计关注,但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工作遵循了公认审计标准,就完成了自己的专业责任。SASN53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的审计工作应能为查出报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提供“合理保证”,并提供了广泛的舞弊审计指南。职业界承认注册会计师具有发现和揭露公司财务舞弊的职责,但是认为只能“合理保证”报表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不能担保没有重大错误和舞弊,更不可能绝对保证发现由“欺诈和串谋”导致的重大舞弊行为。2022年 AICPA 颁布了 SAS N8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 SASN99 总结提炼了更加有效的审计舞弊的思路和程序,进一步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和实施阶段保持对公司舞弊的关注。虽然相关的法律不断完善,公众和会计界之间仍然存在“期望差距”。

国内谢荣(1994)研究了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作者认为,审计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不明确审计的职业责任,就很难追究审计人员的失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职责是一个由审计目标范围和审计行为依据所组成的二维职责域,其中第一维是由审计目标的内容所确定,第二维由反应审计行为依据的审计假设和审计准则所确定。而具体判断审计这则履行情况的则是依据审计准则要求为达到各项审计目标而制定的审计程序。职业责任范围由审计准则和审计目标两维空间共同作用下界定。审计职业责任的对象主要包括审计客户(公司及其股东)和第三者(与审计师没有合同关系的一切报表使用者)。谢荣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并对当时我国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了总结,认为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有了直接或间接的阐述,但从总体来说,还较模糊,要真正提高审计责任意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法律进一步完善问题,审计职业界自身的技术准则及理论建设问题,社会公众的认识问题,还有法庭的审判实践问题。
毛岩亮(1999)认为,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民间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同样受到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直接制约。受托经济责任因授权而产生,是两权分离的产物,受托经济责任可以用某种标准加以计量。民间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民间审计是为了、评价受托者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接触其应付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切实履行。在评价说托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依法评价和建设等四个原则。在谈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时,毛岩亮认为,当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用于模糊、法律责任不明确、相互之间不衔接、出发尺度及力度不一等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刘燕(1998,2022)注意到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责问题法律界和会计职业界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异,在公司财务舞弊案例中,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从法律界对责任的界定因素来考虑其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职业谨慎考虑舞弊风险;审计准则在舞弊案例中首先要受到司法评判,审计准则应该反映社会公众对这一职业的期望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期望差距使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行业应致力于缩小期望差距。认为职业界和法律界应在明确第三人责任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具体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与报表使用人损失之间因果关联系上来努力解决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王利明(2022)认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同我国的立法界和界对民事责任认识不全面有关,并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批判,指出目前的法律中对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诸多不合理之处,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和推定三个民事因素角度分析出目前的法律易造成重者轻罚、轻者重罚的不合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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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不是一时兴起

对于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期望差距”。在重大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件发生后,社会公众总是会问“注册会计师干什么去了”。 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往往会辩解财务报表审计不是专门的舞弊调查,在发现舞弊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期望差距”的存在影响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也是准则制定机构不断修订这方面准则的主要动力。从总的趋势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更积极地承担发现舞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发现舞弊方面的责任可以从两方面界定: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对财务报告做出虚假陈述直接导致财务报表产生的错报,侵占资产通常伴随着虚假或误导文件记录。因此,对能够导致财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的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能够予以发现,这是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价值所在。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并应当意识到,可以有效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另一方面,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由于舞弊者可能精心策划以掩盖其舞弊行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由于层往往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信息,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因素主要包括:

1.舞弊者的狡诈程度。舞弊者越狡诈,实施的舞弊行为可能越隐蔽,注册会计师也就越难以发现。

2.串通舞弊的程度。串谋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因此如果舞弊涉及串谋,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更难以发现(相对于没有涉及串谋的情形而言)。这种难度还随着串谋的广泛程度和精心程度的增加而加大,即牵涉面越广(或串谋越精心),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越难以被发现。

3.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舞弊者的职位级别越高,注册会计师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所受到的阻力就越大,也就越难以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4.舞弊者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虽然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的确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识别,但其影响可能不像前几项因素那么直接。例如,舞弊者频繁地纵会计记录,一种可能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概率增大,但也有可能是舞弊者通过频繁实施舞弊,使其效果更具常态,也就更具隐蔽和迷惑。再如,被纵的会计记录涉及的范围越广(或程度越大),一种可能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概率增大,但也有可能是舞弊者通过对多项会计记录的共同纵和相互“印证”,使注册会计师反而更难以察觉异常情况。又如,对涉及判断(如会计估计)的项目,即使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存在着实施舞弊的机会,也往往难以确定有关错报是出于故意还是无意(即无法判定财务信息被纵的程度)。

5.舞弊者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如果舞弊者将大笔金额的舞弊目标分割为多笔较小金额的错报(并可能伴随频繁、均匀或无规律的舞弊行为特征),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通常会有所降低。

如果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特别是串通舞弊或伪造文件记录导致的重大错报,并不必然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审计工作,取决于其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了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根据证据评价结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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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你看

注册会计师报表审计的目的就是保证企业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应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所谓的舞弊是指层试图以舞弊财务报表为手段来获得更多的机会利益,注册会计师如不能查出这种对报表使用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能够导致财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的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能够予以发现,这是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价值所在。,审计准则规定,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
  不过,注册会计师并不可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这是因为: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为具有说服力。
  如果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特别是串通舞弊或伪造文件记录导致的重大错报,并不必然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审计工作,取决于其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了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根据证据评价结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该准则针对目前公司产生舞弊的原因和舞弊的特点(以上市公司为例,董事会被大股东所纵、面临*ST和退市风险、急于摆脱*ST,恢复上市等),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于识别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询问被审计单位的层、治理层以及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了解层针对舞弊风险设计的内部控制,以及治理层如何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考虑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因素;考虑在实施分析程序时发现的异常关系或偏离预期的关系;考虑有助于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其他信息”
  所以,只要注册会计师有充分适当的证据表明切实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职责,即使存在某些疏漏也是可以免于或者减轻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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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你我傻了见到你我愣了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报铲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可以看看《学霸带你考注会综合》里面说的挺详细的!CPAer加油!但愿今年的CPA考试木有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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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大无脑你知道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首先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收入类型、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并不意味着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无端地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所有认定都假定为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如果层难以实现预期的利润目标,则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因此,收入的发生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较大,而完整认定则通常不存在舞弊风险;相反,如果层有隐瞒收入而降低税负的动机,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加关注与收入完整认定相关的舞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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