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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外偶遇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诚信、、客观和公正、良好职业行为和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归处
注册会计师采取以下措施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1,注册会计师应直接控制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选定好函证对象和函证方式后,由审计人员自行填制有关函件内容。
2,询证函一般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签发,但须注明回函时要回至会计师事务所,并写明地址,以保证所复函件能寄回到审计人员手中,切忌将函件寄回被审计单位,以避免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借机更改数字或截留。
3,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控制询证函的邮寄和回收,对于退回的信函应当进行分析。
4,对于采用肯定式函证方式未回函的,可再次复询,由审计人员发出第二次、甚至第三封询证函。这样做的原因是不回函可能意味着虚假应收账款,需要继续追查,或者由于函证的替代程序通常成本高或花时间较多。
5,如果仍然得不到回复,则应考虑采用替代程序,并根据检查结果判断其债权的真实与可收回。
替代程序包括检查与有关的凭证,如订单、发票、出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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