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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borate
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事业单位。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和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一)合伙制事务所
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由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财协字[1999]37号):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恰守职业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因素;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二)脱钩的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靠单位),必须与靠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
(1)人员脱钩。事务所与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转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
(2)财务脱钩。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3)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为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4)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提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
眼泪划过时光海
所谓注册会计师是指在正常渠道下合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咨询等相关人员。考证的人员要不就去企业单位做财务主管,要不就去会计事务所,还有一些是为了增加自身含金量,所以有些考了注册会计师不一定做这方面的工作,他们就会把证书靠出去。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靠
中国法律规定,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如果是先申请非执业,再申请执业,事务所的工作年限会查得比较严格。如果靠的事务所可以提供两年的工作证明和保险证明,申请执业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关于从非执业转到执业需要什么证明,去咨询一下当地的注协。
你是我的王心在你身上你是我的后心在你身上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设立灵活,但无法承担大型业务
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规避能力强,但发展速度慢,同时连带责任严重
3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LL
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能承办大型业务,但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LPs
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具有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双重优点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2022年前靠设立
2022年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2022年底
全部完成
目前我国允许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
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审批
1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条件包括:
①有5名以上的股东;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包括:
①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后1年内没有因为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的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益
3,业务承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审计除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署外,还必须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从事特殊行业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少年青涩如初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民间审计的组织形式,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反过来又通过规范交易行为而直接地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审计直接产生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于所有者主要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需要一个来自企业外部的能保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第三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与合法进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正是这样的一位第三者,是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核算、依法纳税,它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萌芽发展成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会计师事业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成绩明显。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步较晚、规范不力等多种原因造成其发展滞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民间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在对现行组织现状和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组织形式,并试提出若干建议。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记帐、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
(三)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2022年代初期兴起的。到2022年年底,原“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在过去,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 “靠单位”。这种靠体制容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无法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注册会计师也缺乏风险意识,影响了公平竞争和执业质量的提高,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势在必行。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合理,削弱了会计师审计的,不利于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的产生尽管具有自发质,但从20世纪2022年代起,各级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干预程度就不断加强,这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是选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经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形成所谓的“靠制度”。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降低了其所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违规事件屡屡发生,惩罚力度不够,最后不了了之。虽然,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不断进行,但仍然无法解决其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较少,事务所经营规模小,业务比较单一,难以与国际接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遍布全世界,经营规模十分庞大,在行业中的影响举足轻重。而我国的事务所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从所经营的业务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会计服务、鉴证服务为主,其他业务开展的很少,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业的发展。随着会计服务贸易的日益扩展,我国加入WT0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把业务范围的多样化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从国际五大会计公司来看,他们都把业务范围从鉴证服务、会计服务扩展到税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软件设计等方面。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朝着运作规范化、竞争公开化、发展规模化、合作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四种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与合伙制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所有者对债务所负个人责任的程度;(2)所有者转让自己利益份额的自由度。正是基于这两点区别,合伙制表现出了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诸多优点,本文认为合伙制应该是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理选择。
1、合伙制的相对优势
首先,合伙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能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规定,“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所有者仅就其出资额对事务所债务负有限责任。而目前国内对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底线仅为30万元,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底线也只有200万元,因此,一旦事务所发生赔偿责任,事务所所有者所损失的金额既不足以保护投资者,也很难引起执业人员足够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其提高执业质量,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相反,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因为质量问题遭到诉讼,其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就有可能被全部牵连进去(而不仅仅是其投资部分)。一旦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和其执业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才真正成为经济和法律的责任主体,才真正适应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征,促进该行业的良发展。
其次,合伙制更有利于事务所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让其在公司的份额或利益。这样以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在理论上就可以由企业暗中收购获得,而如果存在这种可能,事务所和其客户之间的就难以保持了。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但这对于会计师行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隐患。而合伙制则不同。合伙人如果要转让其利益份额,必须要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暗中控股的情况可以避免。而且,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为注册会计师,这就意味着合伙人本身就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保持与其客户或可能客户的,因此那种可能造成隐患的利益转让就不会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持了会计师事务所的。
目前在我国,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难以共存,合伙制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选择。上文的分析说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合伙制的合伙人对其事务所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虽然,采取合伙制形式可以向公众证明其和专业能力,但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没有真正过渡到质量竞争,而且有限责任事务所在我国事务所中又占绝对比重,因此,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与其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并无直接关系。既然存在这两种形式可供选择,注册会计师当然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责任较小的有限责任事务所。这样,合伙制的存在就完全失去了意义。所以,在现阶段这两种组织形式只可能择其一,即使需要有一个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合伙制过渡的时期,该过渡期也应该越短越好。
2、合伙制的具体组织形式选择
合伙制一般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合伙主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所的收益及分担营业所的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未对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作出规定。
那么,我国当前允许的合伙是哪种形式?这样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实?是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