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空来时的路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
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
“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测试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
3.欺诈
欺诈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
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故作真心
会计师初级(MAT)办公室整理: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罚款、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等。
另外附一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对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一种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黛眉青发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会计活动及会计欺诈的立法主要有: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会计法》、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刑法》,以及《中华人审计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等。会计欺诈丑闻表面看,中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欺诈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实际上,现行法律对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尚存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
1、《会计法》及与此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字眼,却没有关于这些权力如何运用、行使、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机制的法律规定。被授权的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只是依法“有权”和“可以”对会计欺诈实施、处罚。该种权利的行使与否、如何行使、行使是否得当等,均无相应的规范和制约措施。这样,客观上形成了有关部门及其并无“职守”可供玩忽,以及无私可徇、无弊需舞的局面。基于此,法律上关于“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在实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予以追究”的规定,起不到预期的、与督促效果。
2、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所在单位实施会计欺诈的实际权力过弱。在现行体制下,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并没有取得为法律所保护的、的行政和经济地位,单位负责人实际控着会计人员的劳动人事大权、掌管着财务会计人员的命运与升迁。会计人员在会计法意义上的会计权,根本无法作。企业负责人一旦指令或者暗示会计人员作假,会计人员立即就会陷于“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境地。现实中,大量会计欺诈由此而来。
3、《会计法》中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所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法律规范,其责任起点太低,“后续”责任又难以作。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极有可能隐含会计欺诈行为,或者本身就是会计欺诈,只不过因其系“未按照规定”、“随意变更”等,而披上了一层“非故意”的外衣。会计机关又不可能像“保姆照管婴儿”一样周到、细致地实施。如此一来,即使“好不容易”发现一些会计欺诈问题,还要先予限期改正,而后看其情况如何,再行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这种规定,客观上极大地放纵了会计欺诈。
4、《会计法》所规定的三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会计欺诈的可得利益,不啻是九牛一毛。何况,当事人既为单位负责人或者会计,甚至作为会计单位本身,要避免“切肤之痛”、做到实际上不由私人掏腰包,或者争取即使“事发“也不”被罚”,又有何难?!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会计欺诈“东窗事发”,行为人个人遭受实际制裁的可能,微乎其微。会计的多年实践,早就已经证明了这点。
5、《会计法》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层次太多,刚不足。《会计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至今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有权的解释。
6、《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对应和衔接,刑法上并无会计欺诈罪或者形成、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犯罪处以刑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再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只要它不与其他罪名相竞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刑法上,会计欺诈应属行为犯,而相关的竞合行为(最典型的如偷税等)往往属于结果犯。如将会计欺诈与其竞合行为完全混为一谈,这对中国的会计法制建设是极为有害的。
具体讲,会计法上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典型的会计欺诈行为,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虽然优先作出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如前所述,在《刑法》中,除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制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并无与《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与之衔接和可供适用。因此,即使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典型、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也不会遭受到刑事追诉。
7、会计单位负责人常常是会计欺诈的最大受益人,也常常是会计欺诈的主导人员。他们掌握着对会计人员的“生杀大权”。尽管《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但是,由于前述一系列原因,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也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警示和制裁效果。
8、相对而言,《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其适用范围有限,其所规定的法律措施,更是软弱无力。
9、相对而言,《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一些规定比较明确一些。但是,《证券法》针对会计欺诈制裁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而且还在部门协调问题上平添了不少的麻烦。最高人民的关于受理证券欺诈案件的《》,在明确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之诉可以立案受理的同时,却又为案件的受理及处理在客观上设置了诸多障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行使审计职能,但由于现行体制册会计师先天不足的致命弊端,注册会计师“回避无法回避者”、“衣食父母”更有多少“说不完的痛”,更不要说要依法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涉及会计欺诈的法律责任,还必须证明其确系“明知”或“故意”。而要证明注册会计师“明知”与“故意”,谈何容易?!即便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已经作出了一些扩充的规定,规定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的现有规定,或者因其缺乏相应规定,大量的会计欺诈行为都将游离于刑事处罚的可能范围之外。
10、现行《会计法》中,尚无会计欺诈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会计核算中心及会计零户统管制度的推行,使会计欺诈在行政事业单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对于大量的各类企业而言,要依样画葫芦对各类企业实行会计统管,在现实条件下和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只能是一个梦想,严格意义上根本就行不通。完善中国会计法体系,加强对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两处悲伤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
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
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20世纪2022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
“诉讼”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2022年代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国外,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联邦储备局和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也曾经在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
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2022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一人在这徘徊
1、企业内部业绩评价制度的缺陷为报表欺诈提供土壤
企业内部业绩评价作为的内容和环节,对企业各个层次都是很重要的。没有业绩评价,就没有争先创优、奖勤罚懒,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便得不到实施,企业就没有生机和活力;没有业绩评价制度,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就无法结合,对职工就没有动力和压力,企业不可能持续发展。但过度的业绩压力是不可取的,否则就会诱发欺诈,如职工的工资、奖金与业绩钩,制定不切实际的业绩预算指标,就会诱使其谎报数据;中层者为了完成上层部门下达的不现实的预算指标,也可能谎报实际完成数;高层者为了改善公司的财务形象,以提高其股票在市场中的价格,或逃避对其不良业绩的处罚,也可能指使财务会计人员造假,谎报财务报表的数据。
2、短期目标倾向为报表欺诈提供动机
会计数据通常是人员的“等级”,是各级人员奖金、效益工资增加及提升的依据。在一些公司高层部门明确告诉下属各级人员,如果他们本年度不能实现公司下达的利润目标或投资收益目标,则下一年他们将被解职,反之就有机会被提升到一个新的岗位或转到公司的另一部门工作。这样无形中为公司内部的各级人员创造了欺诈的动机,在完不成目标利润指标时,他们会想方设法作假,谎报财务报表数据。
3、高层人员的怂恿助长报表欺诈的产生
一是指最高层人员处理公司内部欺诈的态度。如果高层人员对内部平时发生的较小的不道德的欺诈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会使公司内部欺诈行为蔓延,甚至愈演愈烈。二是高层人员出于某种目的的需要,如增发新股或发行债券或银行贷款,或进行其他不可告人的活动等,他们不但会对下属单位的欺诈行为予以认可,甚至还会指使或鼓励财务会计人员造假,谎报财务报表数据。 1、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
会计应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记录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及结果。但有些公司为了虚增利润,采用一些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允许的做法,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具体做法主要有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如一些公司为了虚增本年利润或完成本年扭亏为盈的目的,在本年末作一笔,再于第二年初确认一笔退货;还有一些公司利用一家子公司将商品按市场价格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的收入,再由另一家子公司从第三方企业购回,规避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规定的约束,达到虚增企业集团合并报表收入、利润的目的。
2、少报费用
将费用作为利润的一个“调节器”或“蓄水池”。常见的方式:将收益支出作资本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
此外,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中,还有利用关联方关系、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税收减免及财政补贴等虚增利润的手段。 1、使公司财务状况处于恶循环中,最终导致破产倒闭
由于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费用,一方面为后期留下了潜亏,需由以后各期消化,使后期利润增长的潜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是上层利润的目标是以上年业绩作为基数制定的,一般在下达任务时都比上年有所增加,实现利润的难度越来越大。面对目标利润指标越来越高的局面,下属单位或公司的各级者,为了表明个人业绩或受其他短期目标的驱使,造假的可能更大。一年一年地进行欺诈,公司的潜亏越来越大,隐患越来越多,最终将导致企业走向破产倒闭之路。如在2022年12月,曾在《财富》500强上排名第七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因2022年至2022年的财务报表中虚增5.91亿美元的盈利,使曾经一时的安然公司只好黯然走上破产之途。
2、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如某公司由于虚增巨额利润,误导投资者,在其欺诈行为暴露后,使投资者对该公司的信心崩溃,股价在短时间内从数十美元跌至几十美分;我国的银广夏由于公司高层人员的精心策划,通过虚增巨额利润而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中的绩优蓝筹股,是昔日上市公司的50强,2022年每股盈利0.827 元,使股价从2022年12月30日的13.97元到2022年12月29日复权后的股价达到75.98元,一年上涨的幅度为440%,高居深沪两市第二。但好景不长,随着欺诈行为的暴露,暴利神话的穿,其股价又遭遇连续15个跌停,从除权后的每股30.77元酌高价直跌到6元左右,使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使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信任危机
安然公司的欺诈财务报表是由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由于安然公司欺诈财务报表行为暴露,而使安达信公司的信誉毁于一旦,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在所难免,可能面临高达数十亿美元的索赔,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并引发了会计界的强烈;注册会计师也陷于诉讼中,有的被销营业执照,有的被迫究刑事责任。如我国负责“银广夏”公司财务审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也面临同样的处境。 1、制定切合实际的内部业绩评价指标
公司的高层者在制定内部业绩评价、短期财务目标时,应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制定并下达切实可行的利润预算指标,使其既能实现,又富有挑战;在制定内部激励机制、下属人员提升机制时,应从长计议,综合考虑,而不能仅以完成利润指标业绩作为唯一标准。
2、强化内部审计责任
内部审计是代表者或董事会进行的审计,通过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和测验,可以查明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是否良好,内部职责的划分是否真正得以实施,审计人员还可以亲临现场或采用不事先的临时访问,以阻止欺诈行为的发生,还可通过对事实的调查、账簿的审计发现欺诈行为,提出建议,使者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
3、注册会计师应遵循通用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目的,是对受托单位公开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但他们亲临现场查证报表数据、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助于阻止欺诈的发生,有时还会发现欺诈。尽管在例行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只对受托单位已公布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通用会计准则发表意见,不必揭露欺诈。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通用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且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是能可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的少数几个机构之一,尤其在被审计单位破产清算时,报表使用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期望值更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欺诈财务报表所负责任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应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遵循通用审计准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避财务报表的欺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