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年少不懂岁月忧伤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1.违约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2.过失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3.欺诈欺诈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我还是不是你想保护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致民间审计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有 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有双方的责任以及使用者错误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控告注册会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指错误、 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错误主要包括: 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 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记录或 凭证, 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 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变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 会计政策。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和欺诈。违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过他人造成损失时, 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又称 审计人员 舞弊,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旧季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5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制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于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其审计具有政府内部监督的性质,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只宜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财务收支具有非政府的性质,审计机关对其审计,除了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常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讲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类,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3)、(4)两类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审计法》第46条第2款和第43条第2款做了明确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见,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审计机关只有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权,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才有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第47条还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第40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1.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9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5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并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规定》第16条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该条所指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只要上述人员违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如果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可提请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3.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审计发达的国家,社会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义务,而且要对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主要是未曾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最起码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建循专业准则或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指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而做出虚假的判断和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涉嫌欺诈),这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没有故意欺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所以有人也把它称为其他原因的过失。事实上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很难界定。同样,对过失程度的大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对审计实务中发生的过失往往很难界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资料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保证审计质量的提高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法律义务和禁止行为,其中第2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最后一款是禁止注册会汁师过失行为。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不得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有上述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内容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审定后的会计报表中具有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在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该决定第13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3年4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该《条例》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述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可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通过法院判例引申而成的各项法律为习惯法。根据习惯法美国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受益第三者及其他第三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美国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订的法律为成文法。美国的《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爱不好也不赖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美国20世纪30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欲望。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独立、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诉讼爆炸”(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在国外,政府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政府也曾经在美国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美国。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裁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美国,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三)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女生的公敌是LOL男生的公敌是EXO
管理会计师初级(MAT)办公室整理: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罚款、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等。 另外附一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对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三)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一种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