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免责形式

花心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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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企业形式,一是合伙制,一是有限责任制。
  两种形式各有优缺。可以看下面的文章,对你了解这个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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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探析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中天勤”和“深华鹏”案件爆发后,对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之声不绝于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足一时成了这些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罪魁祸首。中注协亦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广泛讨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热门问题,很多学者纷纷提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应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这些争论,即提出应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组织形式的不断优化。修改意见一改以往会计师事务所只可以设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规定,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以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同时,提高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有五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和章程。

  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这些关注似乎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影响重大,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才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采用普通合伙制的不足20%,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容乐观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难题,然而,这样一种现实状况是否足以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普及是否真的是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对此,笔者从规模限制、薪酬分配、法律责任承担等角度阐述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不足,并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比较

  目前,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倾向于认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成为解决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一剂良药。由于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只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因此,可通过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分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优劣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大规模事务所;此外,也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而事务所大部分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该组织形式很容易弱化事务所所有者的责任意识,成为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利工具。这也正是理论界和实务属诟病有限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比于有限责任制,实务界认为合伙制要求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增强其,是一种更优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优缺点及其适用分析

  不管是有限责任制还是合伙制都只是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都有其合理,而且已有研究只从理论上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角度来评判二者的优劣尚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一普通合伙制的优缺点

  首先,根据“深口袋理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向公众传递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利信号,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客户对于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的信任,同时又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尽职业谨慎和加强相互。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天然地会阻碍事务所扩大规模,而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声誉的作用将超过无限责任所起到的信号显示作用,因此,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将大打折扣;同时,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幅度增大后,合伙制采用重大决策权由全体执业合伙人共同控制的制度安排势必影响决策效率,故国外一些大型合伙事务所日益重视引入公司的领导体制和决策程序。其次,普通合伙制一般采用的是收益分成制,这种制度不仅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牵制,提高了合伙人相互的激励,而且还增强了各个合伙人抗御非风险的能力,对每个合伙人而言有保险作用。其缺点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励注册会计师主动招揽业务并承担风险‘如果收益与贡献分配不均,很容易导致合伙人矛盾激化,不符合合伙制强调“人和”的理念。

  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这一特点在我国只存在理论层面,因为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健全。此外,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根本无法确切掌握注册会计师的财产数量,合伙制的无限责任惩罚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提起证券虚假陈诉侵权诉讼往往会成本效益比较低。一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过错往往需要做专业鉴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审计离不开专业判断,最终导致这种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二是证明投资者受到多大损失往往也比较困难。三是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容易。因此,投资者在遭到损失后,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的很少,更多的是选择默默忍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很小。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进行了相关处罚规定,但这些处罚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来说,常常不足以威慑注册会计师,而且行政处罚常常具有滞后。即使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保证受害投资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也不足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合伙制事务所的无限连带责任只存在于理论层面,合伙制事务所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必就高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也不是解决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相反,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不足,还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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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离破碎物是人非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一)国有所。即所谓的靠所。中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   
(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   
(三)合作所。合作年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   
(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2022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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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神说谎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是服务改革开放和证券市场审计和专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动职能转变,服务社会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超过350万家。
(一)国有所。即所谓的“靠所”。中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
(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
(三)合作所。合作所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
(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集团所。
(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2022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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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太漫长有我陪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威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2022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2022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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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墨

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被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主张抗辩应证明自己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义务,应有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实务家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持的关注”[34]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谨慎的执业者,谨慎的执业者具有以下特点:[35]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2、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一般而言,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决定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起过失,由于过失有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之分,故可以过错程度轻进行抗辩。一般过失是指审计人员要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未能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指点虽无故意欺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一般过失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

  (2)基于原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如果能证明受害者在决策时已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事实真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错是注册会计师减责、免责的抗辩事由。受害者过错有两种形式: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受害者自己导致的,则注册会计师免责:如果是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得以减轻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可以构成注册会计师对扩大部分的责任的免责条件。

  (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计师得以免责。但当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时,因第三因素介入造成损害时,这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第三因素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不具一般可能介入时才得以免责或减责,否则要承担损害的终极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与第三因素介入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与第三人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从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要以共同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为由主张比例责任。

  2、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损害事实的抗辩

  损害是指权益的不利益,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如果受害得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受害者放高利贷受到的损失,这是受害者自甘风险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故注册会计师可以此抗辩;此外,根据中国的侵权法规定,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进行抗辩。

  (2)基于虚假业务报告的抗辩

  虚假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的不恰当,由于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有一定的交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引起纷争,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意见基本恰当进行抗辩;此外,由于目前审计的重要原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注册会计师可以会计报表虽然存在错弊但不构成重大为由进行抗辩。

  (3)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是间接损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远因得以免责或减责,尤其是第三因素介入是故意时,因果关系链有可能因此而断掉,注册会计师对最终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基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为了减轻责任,在审计约定书、审计报告中往往写进一些免责条款,这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合理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抗辩力,但对于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法律上一般不承认效力,但总之,免责条款也是抗辩的一个理由。

  3、基于程序抗辩

  如果原告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据此争取免责或减责。常见如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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