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熟悉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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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光巷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等文件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7-8月份开展2022年度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年检的工作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1月1日以前批准且目前由我会登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已经批准注册的除外)。具体名单请登录我会网站(网址)“查询专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查询”。
二、年检内容
(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二)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三)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有上述(三)情形之一者,我会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般情况下,完成继续教育、缴交个人会费,且不存在上述(三)所列情形者,通过年检。符合本文第六条第3款,且不存在上述(三)所列情形者,通过年检。
三、年检时间
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14日(不含节假日)。
(一)各非执业会员应按属地原则在上述时间内到指定的年检地点办理年检手续。
(二)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非执业会员提交的年检材料以及我会提供的培训记录进行认真核对,并在2022年8月28日前填报《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22年检汇总表》见附表二,同时将电子表发送邮箱:SZXCOM。如有自愿参加福州座谈会的非执业会员,请在8月18日前将自愿参会的非执业会员汇总见附表三上报我会,同时发送电子表。
四、年检地点
1 福州市: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电话:0591-87097002
2 厦门市: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电话:0592-5049452
3 宁德市:宁德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3-2822726
4 莆田市:莆田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4-26986
5 泉州市: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5-280662
6 漳州市:漳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2027910
7 龙岩市:龙岩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7-2212380
8 三明市:三明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8-8223754
9 南平市:南平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9-8821820
五、年检费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办法》,每人每年缴纳个人会费100元。本次年检,会费统一交至2022年度。
六、年检材料
参加非执业会员年检前,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信息核对并更改密码。除基本信息不允许修改外,其他信息如有错误或需变更,请及时更改保存;如果更改后无法保存的,请在附表一相关位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码。年检结束后,我会将提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解决并以短信相关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页右边“行业----行业(会员版)”,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页左边“行业信息公开----行业信息查询”。用户类型:非执业会员;密码:身份证号后6位。
参加非执业会员年检时,应提供材料如下:
1.《会员证》原件;
2.《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22年检登记表》见附表一,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3.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我会审批的非执业会员,凡符合《关于做好全科合格考生入会有关工作的》(闽注会协〔2022〕5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参加非执业会员年检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会员证、全科合格证复印件。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认真审核这些资料,并于填报《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22年检汇总表》时,在“备注栏”填写批准入会文件号和全科合格证号。
七、年检要求
(一)请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做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二)年检期间原则上暂不办理转会手续;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自行退会。
八、其他
个别非执业会员尚未领取证书,在年检期间请及时领取。
有关会费缴交问题请咨询0591-87097133;有关培训事项请咨询0591-87097011;有关非执业会员年检事项请咨询0591-8709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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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程序
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按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省注协实地检查和复核确认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
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年检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年检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及名或兼职的注册会计师自行清理,并结合本所实际形成年检报告,注册会计师必须按要求写出工作总结。
2、实地检查阶段省注协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分别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现场办理年检手续,
(1)办理注册会计师年检手续 省注协年检小组核查各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对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会费及人事费交纳情况等进行检查,并给予初步确认;年检工作组有专人负责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核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实地抽查 省注协年检小组到被抽查地区的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当面受理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申请,抽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关事项。
3、复核确认阶段实地检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开始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提出年检处理意见报注册委员会审批。经审定的年检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日报》进行,并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其撤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行缓检的注册会计师须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再年检。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网上申请及作步骤
(1)进入“会计行业网”(网址: )
(2)点击“注册会计师专栏”
(3)点击“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 (分所选择分所业务)
(4)填写“事务所代码”、事务所设定的“密码”和“验证码”
(5)点击“任职资格检查”
(6)点击“新增”
(7)点击“注师姓名下面的方框”
(8)注师当年所从事业务右面的方框内填“审计”、下面的框内点击“选择”点击“是”、右面的框内点击“选择”点击“是”
(9)点击“下一步”或“确定”
(10)点击“保存”。
(11)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12)如果继续其他注师申请,点击“新增”,重复上述7、8、9、10、11作步骤。
(13)点击“提交确定”。
(14)点击“保存”。
(15)事务所意见“同意”点击“提交”
(16)办理成功 点击“确定”
温情怎奈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员“养证”费用一年缴纳会费100元。
一、非执业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成为北京注协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执业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3.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4.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未予通过。
二、申请程序:
考试者持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原件(考核者持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北京注协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时间:
凡符合上述非执业会员条件并且有意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申请非执业会员的时间自每年领取全科考试合格证时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如五年内未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今后不再受理。
四、会员证:
被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由北京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法证件。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须持本人会员证及有关证明资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交纳会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187号文件规定,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于年检时一并交纳。
六、年检:
非执业会员须接受北京注协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于每奇年的一月进行,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