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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你微笑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等文件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7-8月份开展2022年度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年检的工作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1月1日以前批准且目前由我会登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已经批准注册的除外)。具体名单请登录我会网站(网址)“查询专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查询”。
二、年检内容
(一)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二)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三)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有上述(三)情形之一者,我会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般情况下,完成继续教育、缴交个人会费,且不存在上述(三)所列情形者,通过年检。符合本文第六条第3款,且不存在上述(三)所列情形者,通过年检。
三、年检时间
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14日(不含节假日)。
(一)各非执业会员应按属地原则在上述时间内到指定的年检地点办理年检手续。
(二)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非执业会员提交的年检材料以及我会提供的培训记录进行认真核对,并在2022年8月28日前填报《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22年检汇总表》见附表二,同时将电子表发送邮箱:SZXCOM。如有自愿参加福州座谈会的非执业会员,请在8月18日前将自愿参会的非执业会员汇总见附表三上报我会,同时发送电子表。
四、年检地点
1 福州市: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电话:0591-87097002
2 厦门市: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电话:0592-5049452
3 宁德市:宁德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3-2822726
4 莆田市:莆田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4-26986
5 泉州市: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5-280662
6 漳州市:漳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2027910
7 龙岩市:龙岩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7-2212380
8 三明市:三明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8-8223754
9 南平市:南平市财政局会计科 电话:0599-8821820
五、年检费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办法》,每人每年缴纳个人会费100元。本次年检,会费统一交至2022年度。
六、年检材料
参加非执业会员年检前,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信息核对并更改密码。除基本信息不允许修改外,其他信息如有错误或需变更,请及时更改保存;如果更改后无法保存的,请在附表一相关位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码。年检结束后,我会将提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解决并以短信相关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页右边“行业----行业(会员版)”,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页左边“行业信息公开----行业信息查询”。用户类型:非执业会员;密码:身份证号后6位。
参加非执业会员年检时,应提供材料如下:
1.《会员证》原件;
2.《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22年检登记表》见附表一,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3.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我会审批的非执业会员,凡符合《关于做好全科合格考生入会有关工作的》(闽注会协〔2022〕5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参加非执业会员年检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会员证、全科合格证复印件。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认真审核这些资料,并于填报《福建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22年检汇总表》时,在“备注栏”填写批准入会文件号和全科合格证号。
七、年检要求
(一)请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做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二)年检期间原则上暂不办理转会手续;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自行退会。
八、其他
个别非执业会员尚未领取证书,在年检期间请及时领取。
有关会费缴交问题请咨询0591-87097133;有关培训事项请咨询0591-87097011;有关非执业会员年检事项请咨询0591-8709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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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小情绪
注册会计师执业对岁数没有限制。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满70岁,也是能通过年检的,仍然能执业。注册会计师无论是执业会员还是非执业会员都需要年检参加后续教育、缴纳会员费。登录非执业会员网上年检,根据年检须知登记相关信息缴纳会员费;参加后续教育、选择相关课程进行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即可获得学时。
不认识
如果两年顺利通过6+1,就可以拿到全科合格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够不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登记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信息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信息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202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不说埋怨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员“养证”费用一年缴纳会费100元。
一、非执业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成为北京注协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执业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3.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4.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未予通过。
二、申请程序:
考试者持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原件(考核者持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北京注协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时间:
凡符合上述非执业会员条件并且有意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申请非执业会员的时间自每年领取全科考试合格证时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如五年内未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今后不再受理。
四、会员证:
被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由北京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法证件。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须持本人会员证及有关证明资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交纳会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187号文件规定,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于年检时一并交纳。
六、年检:
非执业会员须接受北京注协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于每奇年的一月进行,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
检查内容包括:
1.会费交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非执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申请复议;
7.申请退出协会。
八、非执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协会的和;
3.按期交纳会费;
4.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协会为非执业会员提供的服务:
1.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会;
2.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相关手续;
3.提供职业推荐和培训;
4.免费赠送北京注协行业杂志;
5.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资格的取消: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其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
5.犯有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于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十一、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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