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擒故纵纵然满场骚动
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无疑是存在风险的,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活动过程的始终,渗入到审计活动的方方面面,而这种审计风险又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又与特定的经济条件相联系,由于这种审计风险的存在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会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也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的问题,探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助于研究采取何种方式避免审计风险,减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相应的责任,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法律责任等。解决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不仅影响社会会计审计的质量,决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有序的运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时间较短,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企业市场行为尚不规范,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健全,会计工作秩序尚未确定,一些公司、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乏力,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加之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为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责任,而法律责任则是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保障。目前,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法律责任问题,在此简述一点看法。
一、当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法律责任存在的原因
1、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审计能力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始终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努力,但又无法达到完全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审计过程的每一步都离不开职业经验,而经验又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客观环境,即要判断被审计资料的真实、公允,又要判断主观审计行为、方法的适当和有效,而审计的经验也不是全能的,也有误断的时候。
2、内部审计力量薄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成本很低,而潜在的收益却很高,往往是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难以保持,审计侧重于对基层作人员的审计,忽视对关键人员的审计,不能形成对关键人员的有效威慑,为做出虚假审计报告提供可能。内部控制分散、重叠、矛盾、低效,往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违章作的现象相当的普遍,落实不好岗位分离与专人,因此审计工作也做不到防患与未然。另外,经济环境、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弱、技术发展趋势、人员素质和品质等原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加大审计风险。
3、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低,缺乏职业谨慎。工作的责任心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具有高尚的品德、正值的人格和一丝不茍的工作态度,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的基本技能,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而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或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无疑都会增加审计的风险。
4、审计对象复杂和审计内容广泛。从早期的查错防弊,发展为资产负债表审计,进而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范围扩大到今天,远远超出了传统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运作效果进和研究和评价,而且还要就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想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加之人们对审计报告的依赖程度很大,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广大投资者、报表的使用者、者对企业财务状况表示极大的关注,更关心已审的财务报表的可靠,依赖审计意见的人越来越多,审计风险也越来越高。
5、地方不得力。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为了粉饰地方经济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加之体系薄弱,手段不成熟,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注册会计师在此条件下也迁就默许上市公司的这种造假行为。
6、注册会计师审计欠缺完善的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可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却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担保或保证,虽然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而公众或法官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其他法规中对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又几近空白。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步扩展,总体来讲,注册会计师职业受到影响、甚至受到阻碍或冲击是因为:一是消费者利益的兴起,人们开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二是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三是在所有商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参与日益增加。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因而指控注册会计师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有关的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判决逐渐倾向于增加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大,“诉讼”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2022年代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面临的问题,也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问题。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
2、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认定。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依据的前提是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目前这一问题只是在《审计准则》中提到,但《审计准则》属于行业准则,法律效力低,且在实际诉讼时,律师、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和行业准则不甚熟悉,对审计固有的局限不够理解,导致法官做出的判决往往对注册会计师不利。对审计报告的真实问题,注册会计师与法律界的认识不一致。法律界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与实际不符,就是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要通过宣传《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让他们认识到:即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也很难保证其出具的报告与实际完全一致。追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应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其要点可以是:一是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依法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及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界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三是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可直接向起诉,可委托上述鉴定机构,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并依据界定结果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如对此界定结果有异议,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定。3、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三、注册会计师规避审计风险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1、加强注册会计师人员的后续学习。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后续教育,恰当的分工和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
2、保持审计的。恪守《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有利于审计的顺利实施,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可参考发达国家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的真实和完整。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的根本。坚持“两手抓”,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着力抓好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之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名利、物欲,自觉各种消极因素和腐败思想的侵蚀。
4、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随时把最新的、最切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传达到注册会计师人员,以便学习、查阅和利用,提高制度的可执行,避免有章难循有章不循现象的发生,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的整合、梳理和优化,突出业务风险点的防范,培养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敏感和了解,克服随意,提高自我约束与他人的意识,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经验还表明,选择合适的被审计单位,确定客户的可接受,是降低风险、减少审计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招致法律责任的可能的有效途径。
5、提取风险基购买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6、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做到使造假成本远远高于造假收益。建立同行业的复核制度,由一家事务所或指定的检查人员对另一家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进行复核、调查和评估,发现问题一样严惩。
7、完善相关法律,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极大的工作,可以设立一个由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责任鉴定。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有一定的标准,确定《审计准则》在法律中的地位,适当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尽快出台相关的审计法律条文,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民事制裁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在涉及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可以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咨询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保护自身是很有帮助的。
离人散
因为在外行人眼中,某个专业服务职业从业者的地位和影响力90%取决于ta是否对我有用,10%取决于ta一年能挣多少钱。简单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没有半毛钱关系。而且入门级的工资,也并不高。因此对于大部分普通人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影响力不高。讲真,CPA对于一个朝九晚五的普通上班族来说,可能仅仅意味着一个很难考的证书而已。注册会计师对他们而言,可能仅仅是一个高级一点的做账会计罢了。其实即便同为律师,普通分不清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吧,会不会觉得只有上庭的律师才是律师,非诉的都是秘书。
朕不死尔等终究是臣
摘要而司法实践中法律界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因此如何平衡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比较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发展,研究目前在界定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角度上去探求法律如何平衡社会审计中公众和执业两方利益,从而做到既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又能不压抑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动力。 本文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四部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13会计职业的公众利益导向您好,我是西南科技大学的小胡老师,从事教育十余载,各方面经验丰富,请将您的疑问尽快告诉我,我将为您解答,根据您的问题我可能需要几分钟整理,请您稍等会计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模式的导向和定位对一国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影响深远对我国以利益导向会计模式的分析,将有助于对我国会计改革进行深层次的思考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建设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维护社会资本流动的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到了20世纪2022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频频曝光,注册会计师的权威也遭到公众的质疑,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司法实践中法律界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新的利益平衡。因此如何平衡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比较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发展,研究目前在界定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角度上去探求法律如何平衡社会审计中公众和执业两方利益,从而做到既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又能不压抑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动力。 本文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详细阐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质。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审计方式的演变。在确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上,笔者着重探讨注册会计师执业时,三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 第二部分深层次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介绍国外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问题。证券市场发达的对这一问题有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部分立足于前文对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冲突的探讨,试图从审计准则、审计期望差距和虚假报告认定的三个角度,分析法律界与会计界争议不决的焦点。探求法律平衡注册会计师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效途径。并且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了国外一些实用的司法机制,以求通过中国司法体系的完善,从而平衡注册会计师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 第四部分探讨了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利益关系社会公众获得救济的诉讼方式。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损害赔偿,笔者分析了损害赔偿份额和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并且分析了关于利益关系社会公众进行寻求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
走火不入魔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法律的道德问题时提出了一时值得注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
对于一个社会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合理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当属其列。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
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望的压力。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如果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
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也应适当关注某些可以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况,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理的公平发展环境并适当保护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坚决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举列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
另外,对于是非的裁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求助于原则,而并不拘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字面意义。
脆弱的“保护伞”审计准则
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而会计职业界也强烈要求在审理有关审计诉讼时认真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可用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唯一现实的法律依据就只有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在使注册会计师解脱法律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证明自己已经“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极有可能被裁定有罪。
问题出在何处?
首先,冷漠地意识到“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这一表述的空洞。由于不具备任何道德上的含义,它并不足以成为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效根据。清楚,对于审计准则的遵守实际上包括了两重含义,即“程序的遵守”和“实质的遵守”两个层次。
“程序的遵守”在颁布的《审计实务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中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可以认为,按照该条款的文义推断,即便注册会计师的验资程序的执行质量很差,即使客观上存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串通、共谋舞弊的事实,只要验资报告“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它的“真实”就是无可质疑的。
相对而言,在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时往往考虑的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于审计准则尽到了“实质的遵守”的责任。在看来,“实质的遵守”直接反映的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的意义及其义务道德的要求。如果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背离了、客观、公正的合理标准,从而造成其审计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做到对审计准则的实质遵守,而且其“程序遵守”的申辩更是直接意味着对于法律的公然蔑视以及对其职业义务道德的恶意践踏。
从技术上来说,对于审计准则的“实质遵守”是指: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技术要求,而且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时刻保持的精神状态和职业尊严。对于任何有可能存在错弊的事项不得以成本理由减少或放弃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工作的任何阶段不得以成本效益原则为由人为地降低审计质量,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意识到该行为可能将损害公众的利益。
可能认为,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某些自利利益要求,倘若主要以审计准则为法律依据来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那么公众的利益就处于难以保障的境地。这对于来说是无法容忍的。事实上,会计界在审计诉讼中常常以审计准则的条文据理力争,这也不是一种最佳的策略。如果注册会计师、和公众都逐渐倾向于把审计准则视为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的手段,那么审计准则甚至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其基础。因为,任何仅从逃避惩罚的目的出发自己行为的人或集团都没有多大的价值,每个有价值的社会都为它的成员设定高于法律的标准。
会计职业界应当意识到,审计准则可能是一把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但它相当脆弱。任何试图以它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努力都应该谨慎行事。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争论的焦点审计固有风险与成本效益原则
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分歧与争论的焦点在于审计固有风险及成本效益原则问题。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社会审计业务受到成本效益问题的制约。由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未来发展的考虑,不得不以抽样审计方法取代详细审计。抽样审计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审计人员不可能保证通过它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所有错弊情况。因此,在现代环境下,社会审计的风险是固有存在,无法消除的。
但在法律界眼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鉴证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职业义务道德的履行状况可能更为重要。因此,双方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会计界倾向于对审计工作的技术程序进行认定,而法律界则强调对其工作结果加以分析并相应地推断注册会计师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处的精神状态和动机。
在法律界看来,审计固有风险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的理论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而在很多情况为注册会计师为其行为辩解的理由是荒谬的。首先,审计固有风险的唯一来源即是注册会计师的成本考虑,它并不是不能消除的。实际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固有风险”并不在于被审计单位的客观情况,而是来自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判断。对于适当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可以直接减少的“固有风险”,法律不予将其认定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可抗拒因素是具有充分理由的。其次,按照会计界的观点,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有“治理的保证责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存在看错误。如果法律对这一观点加以认可,那就相当于承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存在错误(尽管可能不是在“所有重大方面”)。这样,社会公众就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而且,他们有权疑问:我们还需要注册会计师职业来做什么?再次,倘若在法律上确认成本效益原则的有效,那就暗示着,一种以自利动机为指导的行为有时候是可以与职业的社会责任和义条道德相背离,并且可以使它们遭受损失的。如果其他职业也群起效尤,整个社会就可能处于崩溃的边缘,因为我们无法再从道德和法律上对它们加以批评和惩戒。
#447,9,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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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不去的苍白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强、风险极高,组织形式和组织有别于公司的特殊行业。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7万多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队伍,行业会员达到14万多人,初步满足了市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需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但是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这支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严重缺乏执业信用,综合素质偏低,从业者年龄、知识结构老化等一系列问题愈渐明显,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制的有限责任所,大多不具有一定的规模;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与国际会计师行业竟争意识,已经难以适应入世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行业的社会心理和权威,在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应该还是很有必要。
一、行业自律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具体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1、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基础,每一个注册会计师学会自己自己,自己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培养自觉,这是受注册会计师的特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自律,就谈不上事务所的自律,更谈不上行业自律。
2、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对于行业来说,就是自律 ; 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又是他律。
3、行业协会的自律
这是行业自律的推动力,作为自律,要培养和教育协会每一个员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思想,加强协会秘书处自身的和建设;作为他律,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和相关制度并保证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要加强行业培训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地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 、行业自律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自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极大地推进了行业自律体制的发展。但受协会职能调整尤其是协会人员的调整影响较大,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
但是事实上,自律也有缺陷,一是自律不够二是威慑力不高。因此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发展快、发展不规范,制度问题较多,执业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还离不开的支持和,尤其是在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比较紊乱的情况下,加强的显得更加必要,以解决自律不够、威力不强的问题。
三、对于行业自律的一点建议
根据自律和行政的优缺点,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我们认为应该走一条行业自律和行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之路。具体思路如下:
加强个人自律 扎实行业自律的基础
1、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包括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珍惜声誉坚持原则,敬业乐业淡泊名利,精通业务追求卓越,利害攸关实行回避、尊重客户保守秘密以及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等。
2、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 提高执业人员整体水平
一方面各个事务所应该吸收年轻的注册会计师,调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和人才结构,给事务所注入新的血液,另一方面,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
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作,可以借鉴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行为指南等三个层次。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加固行业自律的保障
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等制度,规范事务所的。作为他律,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员工的培训教育和,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他们严格遵守职业准则,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搞好了,行业自律也就有了充分的保证。
行业协会的自律 增强行业自律的动力
1、完成行业协会的真正
要求明确界定协会和门的职权。门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和罚款,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处罚的威慑力、增加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成本;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和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等等,而把日常的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处理。
门对协会进行、指导。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组织。
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四)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好行业自律体制
要建设和完善好行业自律体制还需要以下工作作为保障。一是行业法制建设。这是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法制支持。二是协会秘书处的建设。这是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组织基础。同时还要夯实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基础,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此外,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使行业协会了解掌握各个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便于行业协会有的放矢地检查、督促,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之,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这三个层次的自律,其实质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相对于行业之外来说,都是行业自律。把三个层次的自律都做好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就不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