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未死我敢老去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会计界的“黄金证书”,由于它难度大,通过率低,所以含金量极高,有了它不管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还是外资企业都会对你另眼相看。
企业内的财务一般会有账务处理、财务分析、会计、报告会计、税务会计、资金等,主要用到CPA的会计、财管、税法知识,而具备考注册会计师时,这些知识点早已瓜烂熟,所以具备了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于晋升企业的职位会更加的轻而易举。
由于注册会计师涉猎的知识面广泛,对于应对公司的内审也好,事务所的审计也好,也都可以从容应对。
狗的绯闻还真多
不都不是一个方向,助理会计师是比会计从业资格高一级的职称会计的资格职称的一种会计资格职称分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其中的初级会计师就是你说的助理会计师着重于企业会计
而注册会计师是针对从事注册会计师事物,比如审计,评估着重于对会计的审计方向注册会计师5年内通过五科考试同时具备注册条件就可以拿到注册会计师职称
痛徹心扉的愛
一般常见的是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审计师是职称类,在会计事务所或大型公司工作的审计人员拥有的职称。
就业还可以,不过相对于会计师,认可度还小一些。
再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比注会要差一些。
大多数会计事务所还是需要注册会计师。
不爱我是吗容嬷嬷拿针来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威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2022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2022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皇上万岁万岁万万岁皇后千岁千岁千千岁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精神,执行长达十一年之久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被废止,新的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于2022年2月3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治理、监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注协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该检查办法。
在新办法中,全面的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任职资格检查结果的公布和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办法。
在新办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相较以往所规定的情形,取消了以前年检办法中对于年龄已满70周岁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年检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该办法的有效执行,将为全面部署和采集6800多家事务所、4万名注册会计师的监控,完成行业数据的采集进网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更好的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治理、监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题目及时反馈我会。
二00八年仲春三日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视治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视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进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基本情况表》;
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项情形和已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实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职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治理、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
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缺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
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然谴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然谴责。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职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
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职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治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
分所应当及时将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职员统计表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