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付责任

丬梨花雨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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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不爱自己谁替你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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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会计就是跑税务局和、以及一切和财务有关的事宜,还有业务单位的应收应付款结帐处理事宜。这项工作的职务范围:

1、负责xx区员工费用、付款传票等相关的帐务处理。

2、负责xx区应收账款、押金、费用类的帐务汇总。

3、负责xx区的自营店铺的各项费用的申请。

4、负责抄报税、发票消号、购发票、票务开具等业务作。

5、负责新开自营店铺的税务登记,申请、办理税控等业务作。

6、负责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业务作。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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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是因为

(1)对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审计客户长期未支付应付的审计项目,尤其是相当部分的审计费用在出具下一年度审计报告前仍未支付,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不对造成影响。该注册会计师将会计主管审核的记账凭证录入计算机信息的工作为机械和事务的,且并没有承担层职责,不对产生不利影响
(3)对造成影响,对公众利益实体进行审计,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甲注册会计师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和关键审计合伙人。因此甲继续担任外勤审计负责人对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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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

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

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20世纪2022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

“诉讼”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2022年代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国外,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联邦储备局和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也曾经在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

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2022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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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线索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张刚在审计大华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将近结束时,大华公司财务主管提出不必抽查2022年付款凭证来证实2022年度的会计记录,其理由如下:2022年度的有些发票因收到太迟,不能记入12月份的付款记账凭证,公司已经全部用转账分录入账;年后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抽查;公司愿意提供无漏记负债业务的说明书。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吴生审计新兴公司“应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支付已有3年账龄的欠A公司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项不计,下同),经与债权人协商,并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同意以新兴公司生产的产品总成本6万元用于抵偿上述债务。双方已在本年度履行了债务重组协议,但新兴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李文在审计H公司“应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年以上账龄的应付账款——A公司600万元。通过查阅原始凭证和询问有关业务人员,未能取得充分审计证据可以证明此款项的业务质,无法判定负债的存在。
案例四:注册会计师吴生在审计新兴公司“应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于12月28日购入的G货物50万元,已按规定纳入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进行了实物盘点。但卖方发票于次年1月5日才收到,并在次年的1月份进行了账务处理,本年度无进货和相应负债记录。
(二)案例分析
通过对案例一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张刚在执行抽查未入账债务程序时是否可以因客户已利用转账分录将2022年迟收发票入账的事实而改变原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因客户愿意提供无漏记债务说明书而受影响?可否因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取消或减少审计程序?
委托人对迟收账单以转账方式入账,简化了注册会计师对未入账债务的抽查,也减少了进一步调整的可能,但这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抽查2022年度付款记账凭证。这种抽查与委托人自信十分完整、正确的报表们需审核的理由是相同的。
客户提供的无漏记债务说明书不能作为正当审计程序,仅提供给注册会计师额外的保证,作为内部证据,其证明力较弱,故无法减轻注册会计师应抽查的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查明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合理的,并且已抽查了未入账的债务,在和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其程序的质、时间、范围并审阅其工作底稿后,注册会计师可减少本身拟进行的未入账债务抽查工作,绝不能取消抽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未入账债务,还可以通过如下途径:(1)未归档的购货发票;(2)客户以前年度未曾核定的所得税结算申报表;(3)与客户商讨;(4)客户当局的声明书;(5)与上年账户余额相比较;(6)期后对期内相关付款的审核;(7)现有契约、合同、议事录、律师的账单和信件往来;(8)主要供货商的信件往来;(9)抽查截止日期的有关账户,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而案例二则涉及到债务重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是:“以非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为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处理应是:
(1)将审验情况提请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充会计处理,并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额进行调整;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处理调整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为确认被审计单位负债项目的存在,审计人员必须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案例三发现的审计问题,注册会计师除查明经济业务质,获取对方确认的询证回函外,必要时应补充替代审计程序(追索原始凭证及经办人员的事项说明、通过函证取得对方相应的证明等)。如通过上述这些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则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还应注意到,与资产类项目审计比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负债类项目时,侧重阻止企业低估负债的问题,低估负债经常伴随着低估成本费用,达到高估利润的目的。负债类的低估往往是藏匿凭证,不会留下确凿的证据,增加审计难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负债类项目时,应设计一些特殊程序来查找未入账的负债情况。
(三)案例评价
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务。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一般是一项比较大的流动负债,是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应付票据共同构成了企业主要商业信用形式,成为其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的实质测试,可通过以下审计程序来完成
获取或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在对应付账款余额进行实质测试时,通常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或自行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以确定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账款的数额与其明细表是否相符。
对应付账款明细余额进行分析并作必要的重新分类。审计人员应结合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对应付账款明细余额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存在负数余额;是否将本应在“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核算的账项一并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如存在此类问题应作重新分类处理。
函证应付账款。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连续委托审计的企业,且存在审计程序得到较充分实施时,对应付账款可采用替代审计程序,或主要依赖于分析复核。在外勤审计工作日,应对回函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查明差异的原因,并作出调整。
查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查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是应付账款实质测试程序的重要补充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低估应付账款。在企业有无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和采购人员,查阅资金预算、工作单和基建合同来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上述程序发现某些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应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然后视其重要决定是否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抽取未能函证、期末余额变动较大以及函证未果的明细账户进行替代测试。
检查应付账款是否已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中得到恰当披露。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的账龄分布情况;(2)对主要债权人按负债金额由大到小列示;(3)与应付账款有关的诉讼纠纷及其潜在影响;(4)对关联企业的应付账款。
向企业当局索取有关负债说明书。这种说明书虽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能有效地提醒企业当局应对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负有主要责任,使他们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及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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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爱还是碍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构成要件,
第一,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
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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