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可能对所

人不帅霸气在人不美傲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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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诅咒你性病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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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5、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7、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8、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9、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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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醉酒醉心已碎花开花落花为谁

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了记帐服务,就不能再对这类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从业中的有着明确的规定:
1、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2、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3、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了记帐服务后,就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情形,因此,是不可以再对该类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

140评论

微风细雨萧瑟在眉间

您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具体要求的七个方面是:
一、一般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5、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7、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8、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9、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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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得一学霸

自从去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银广厦”事件以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摆在了人们面前,那就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

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就注册会计师个人而言,抗风险能力极小。其原因在于:

风险意识不足蕴含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十多年,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也不过3年,习惯于原有体制的注册会计师尚不具有基本的风险意识,更不要说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意识的不足蕴含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社会责任感不强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的低下。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加入这一行业是为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美好发展,但也有部分注册会计师社会责任感严重缺乏,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的低下。

收入水平的低下不足以培育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注册会计师个人收入水平整体而言,依然偏低。较低的收入水平显然不足以抵抗冒风险所获得收入的诱惑。

注册会计师流动加剧导致抗风险能力的低下。随着事务所的改制,注册会计师也开始自主选择事务所,双方互相选择的结果就是合同越签越短,注册会计师的流动越来越强。这种人员的高度流动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短期行为,弱化了风险意识。

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制度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较差。注册会计师作为“打工者”受雇于事务所,个人的收入水平与个人的审计业务量靠在一起。于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较多的业务、取得较高的收入,往往会忽视风险的存在。

社会生存压力对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构成威胁。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家庭支出不断扩大,个人生存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部分人员为了谋取高收入铤而走险,注册会计师也不例外。

从理论上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应该受到任何人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对审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形成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是,上述客观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却使得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大打折扣。

会计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既然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极小,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并对注册会计师形成有效保护呢?答案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不利于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培养。

较低的注册资本不足以对抗风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是衡量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过200~500万元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仅3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如此低的注册资本显然无法抵抗风险,因为事务所承担的有限责任根本无法抵抗冒风险所获得收入的诱惑。

事务所的业务控制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面未严格实行三级复核制,极少数人就能决定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缺乏有效的集体的力量。虽然,许多事务所也设有审计,但只是事后,风险控制有限。

客户资源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私产根本无法使事务所抵抗风险的威胁。我们经常会注意到,由于某些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变动导致事务所客户的流失,客户资源仿佛是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私产,注册会计师的流动导致事务所客户资源的丧失,从而直接威胁到事务所的生存,更不要说能够使事务所抵抗风险。

风险和责任的不匹配大大降低了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有限责任形式的事务所无需承担一旦失职可能倾家荡产的巨大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了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排他”严重打击了注册会计师个人树立抗风险意识的信心并进而影响到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由于有限责任形式的事务所“利益巨大、风险甚低”,因此,事务所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形成某种程度的“排他”。于是,既使极为优秀的非股东注册会计师也很难成为事务所股东的发展对象。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打击了注册会计师个人树立抗风险意识的信心并进而影响到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低下。注册会计师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激烈竞争的局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事务所互相压价。随着审计价格的下降,风险的抵御能力也在降低。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均较低,那么,如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呢?笔者认为:

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事务所的风险予以割裂,巨大利益的驱动无法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形成有机结合,加大了事务所的风险。为了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就必须将注册会计师的无限责任纳入事务所的组织体制中。

增大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增大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同时,注册资本的加大,可以将事务所股东利益与事务所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进而促使事务所及股东树立风险意识,以有效避免风险。

将事务所的行政体制与业务控制体系有机区分开来。目前各事务所的行政体制与业务控制体系很难区分,为了避免行政上和业务上的互相干扰,事务所对业务控制体系应在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一道控制程序,即设立公司质量控制小组,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事项重大会对审计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直接提交质量控制小组进行研究,这样不但可以避免一般注册会计师与业务主管人员的直接冲突,也可以将事务所的行政体制与业务控制体系有机区分开来,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只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才能为事务所控制风险打好基础,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就必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则必须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因为,只有承担对社会的无限责任,才能使其风险意识大大增强,才能促使其为获取收入不去冒违法的风险。

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某些造假行为,并不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其虚假报表,而是当发现问题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持有不同意见时就会遭到更换。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有关部门参与其中,甚至有些地方部门直接指导、支持或者默认了造假,在有关批文、执照、纳税登记证可以轻而易举获得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对造假行为又有什么办法呢?因此,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利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执法力度。自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罚的不过10人。由此可见,处罚力度依然较轻。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处罚力度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面。

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组织。从现实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就必须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组织,以便有效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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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总说分分合合却没移过情他总说分分离离却没失过心

自从去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银广厦”事件以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摆在了人们面前,那就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

  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就注册会计师个人而言,抗风险能力极小。其原因在于:

  风险意识不足蕴含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十多年,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也不过3年,习惯于原有体制的注册会计师尚不具有基本的风险意识,更不要说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意识的不足蕴含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社会责任感不强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的低下。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加入这一行业是为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美好发展,但也有部分注册会计师社会责任感严重缺乏,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的低下。

  收入水平的低下不足以培育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注册会计师个人收入水平整体而言,依然偏低。较低的收入水平显然不足以抵抗冒风险所获得收入的诱惑。

  注册会计师流动加剧导致抗风险能力的低下。随着事务所的改制,注册会计师也开始自主选择事务所,双方互相选择的结果就是合同越签越短,注册会计师的流动越来越强。这种人员的高度流动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短期行为,弱化了风险意识。

  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制度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较差。注册会计师作为“打工者”受雇于事务所,个人的收入水平与个人的审计业务量靠在一起。于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较多的业务、取得较高的收入,往往会忽视风险的存在。

  社会生存压力对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构成威胁。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家庭支出不断扩大,个人生存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部分人员为了谋取高收入铤而走险,注册会计师也不例外。

  从理论上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应该受到任何人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对审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形成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是,上述客观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却使得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大打折扣。

  会计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既然注册会计师抗风险能力极小,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并对注册会计师形成有效保护呢?答案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不利于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培养。

  较低的注册资本不足以对抗风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是衡量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过200~500万元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仅3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如此低的注册资本显然无法抵抗风险,因为事务所承担的有限责任根本无法抵抗冒风险所获得收入的诱惑。

  事务所的业务控制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面未严格实行三级复核制,极少数人就能决定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缺乏有效的集体的力量。虽然,许多事务所也设有审计,但只是事后,风险控制有限。

  客户资源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私产根本无法使事务所抵抗风险的威胁。我们经常会注意到,由于某些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变动导致事务所客户的流失,客户资源仿佛是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私产,注册会计师的流动导致事务所客户资源的丧失,从而直接威胁到事务所的生存,更不要说能够使事务所抵抗风险。

  风险和责任的不匹配大大降低了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有限责任形式的事务所无需承担一旦失职可能倾家荡产的巨大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了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排他”严重打击了注册会计师个人树立抗风险意识的信心并进而影响到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由于有限责任形式的事务所“利益巨大、风险甚低”,因此,事务所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形成某种程度的“排他”。于是,既使极为优秀的非股东注册会计师也很难成为事务所股东的发展对象。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打击了注册会计师个人树立抗风险意识的信心并进而影响到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低下。注册会计师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激烈竞争的局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事务所互相压价。随着审计价格的下降,风险的抵御能力也在降低。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均较低,那么,如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呢?笔者认为:

  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事务所的风险予以割裂,巨大利益的驱动无法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形成有机结合,加大了事务所的风险。为了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就必须将注册会计师的无限责任纳入事务所的组织体制中。

  增大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增大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同时,注册资本的加大,可以将事务所股东利益与事务所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进而促使事务所及股东树立风险意识,以有效避免风险。

  将事务所的行政体制与业务控制体系有机区分开来。目前各事务所的行政体制与业务控制体系很难区分,为了避免行政上和业务上的互相干扰,事务所对业务控制体系应在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一道控制程序,即设立公司质量控制小组,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事项重大会对审计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直接提交质量控制小组进行研究,这样不但可以避免一般注册会计师与业务主管人员的直接冲突,也可以将事务所的行政体制与业务控制体系有机区分开来,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只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才能为事务所控制风险打好基础,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就必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则必须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因为,只有承担对社会的无限责任,才能使其风险意识大大增强,才能促使其为获取收入不去冒违法的风险。

  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某些造假行为,并不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其虚假报表,而是当发现问题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持有不同意见时就会遭到更换。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有关部门参与其中,甚至有些地方部门直接指导、支持或者默认了造假,在有关批文、执照、纳税登记证可以轻而易举获得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对造假行为又有什么办法呢?因此,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利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执法力度。自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罚的不过10人。由此可见,处罚力度依然较轻。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处罚力度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面。

  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组织。从现实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就必须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组织,以便有效提高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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