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2641
我够哇塞哎呀就你
摘要您好,审计证据是审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获取、评价以及更好地利用审计证据,保护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我国《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02审计理论与审计实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您好,审计证据是审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获取、评价以及更好地利用审计证据,保护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我国《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你认为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能否并存,说明理由你认为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能否并存,说明理由您好,个人认为是正确的。注册会计师一定要在会计师事务所里才能执业。如果在单位里做财务总监虽然是注册会计师,但是是非执业,不是执业。注册会计师不能脱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这是规定的。可以提供审计业务,也可以提供咨询业务。所以正确。
深爱之人怎么忍心做朋友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有助于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但有助于确定存货的存在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朿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存货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虽然不一定能确定存货的所有权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如对盘点时及其前后的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
注意:
第一。
3。
6,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若存货未停止移动,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计单位对此是否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对存货作出了准确记录。
第二,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信息(如存货移动的具体情况)的复印件,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让自己听见
审计目标可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审计总体目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1月1日修订)第四章 第25条规定: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层和治理层沟通。
**审计具体目标**
根据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教材《审计》的记载,具体审计目标是指注册会计师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所包含的每项认定是否真实。具体包括:
一、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即检查这些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2、完整。即检查已经发生的交易是否被或漏报。
3、准确。即检查真实发生的交易,是否按正确的金额反映。
4、截止。即检查本期的交易是否均在本期反映,本期所反映的交易是否包括了其他期间的。
5、分类。是否按正确的方式对各类交易分类反映,如固定资产出售收入是否被列为主营业务收入等。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即检查已经列报的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即检查所列报的资产是否所有权归被审计单位,负责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3、完整。即是否存在、漏报资产或负债的情况。
4、计价和分摊。即检查真实存在的资产或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摊销。
三、与列报和批露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检查批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检查应当批露的是否均已批露。
3、分类和可理解。检查批露的内容是否正确分类,表述是否清楚。
4、准确和计价。检查批露的内容措辞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恰当。
朕要回幼儿园深造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了解程度,确定是否参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审计过程中,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考虑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必要时,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
为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整体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问题:
1确定对于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是由主审注册会计师亲自审计,还是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2确定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质、时间和范围;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适当的沟通;
4必要时,评估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冷风相伴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优质注册会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