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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他怀有她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一、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的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手术分级: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甲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各级科研项目。(二)乙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三)丙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四)丁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丁级手术。(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在熟练掌握丁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丙级手术。(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熟练掌握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乙级手术。(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在开展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部分甲级手术。(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副主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熟练掌握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甲级手术。(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可开展甲级手术,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七)新调入聘任的各级医师独立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核定权限。(八)进修医师由科室根据其职称和实际能力经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手术权限并报医务科批准执行。(九)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或本院医师应邀到外院会诊手术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执行。资格准入手术: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手术主持者还必须是已获得专项手术准入资格者。四、手术审批权限(一)常规手术1、丁级手术由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2、丙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3、乙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4、甲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二)高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或专业组主任负责人)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实施此类手术,须经科内讨论,填报《高风险手术、新手术及特殊手术申请报告单》,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及业务副院长审批备案,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三)特殊手术应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填写《高风险手术、新手术及特殊手术申请报告单》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及业务副院长审批备案。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特殊手术包括:①被手术者系持外国或港、澳、台护照的;②被手术者系自治区保健对象;③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④脏器摘除或截肢的;⑤已经或预期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⑥本院因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四)急诊手术: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权限超出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医师处理,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值班医师在不违背上级医师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照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如在急诊手术中如发现实施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上级医师。五、管理要求(一)各手术科室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按手术权限开展手术,开展规定范围外手术由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的水平初定后,按照我院《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的要求报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二)各手术科室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明确我院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得益的有效措施,各手术科室,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何人诉衷言
你好,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 2、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四、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2、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 五、有必要的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织梦CMS 六、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请关注京师杏林,为您进行专业方面解答。
请说你好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我委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医师注册管理主要有哪些变化? 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为什么要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将为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提供法律依据。 四、《办法》在那些方面优化了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五、《办法》如何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