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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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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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准入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医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医生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有的医生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

针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提出了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医师资格认定、培训和考核程序,确保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为公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医师执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师资条件要求:申请人应当具有医学或相关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

2、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并且能够胜任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3、身体健康标准: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医师执业准入制度的作用

医师执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医师资格的要求,使得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医生可以得到应有的认可,有利于激发医生的工作热情和服务意识。

它加强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了医师的职业素质,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它推动了医师的持续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

医师执业准入制度的未来展望

尽管医师执业准入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何进一步完善医师资质认证体系,保证其公平、公正;如何进一步强化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师的职业素质;如何进一步改革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其实践能力等。

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对于我国的医疗行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期待这项制度能够在未来的日子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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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大姨妈当初恋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3、其必须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由此可知,一个人无论其是否是医生,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医生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特别紧急情况下除外,乡村医生另有规定)有的人认为医师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不好认定是不是非法行医,其理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医师超科目超执业范围执业就是非法行医。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观点。事实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规定。它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是有些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从而不了解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罢了。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如果超出了医疗机构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也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是医生的人”只不过是非法行医中的一种而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范围之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这已明确说明了,医务人员在本专业之外从事医疗活动,就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就没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执业资格。l因此,看一个医生有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仅要看他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要看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其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证书》与其实施的行为相吻合条件下,才能说他取得了合法的执业资格。医学科学本身是一门非常复杂而又严谨的科学,医疗事业又是风险极大的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用手术治疗,而放射治疗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级别医院,其服务设施条件也各有差异。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有的人之所以会对非法行医的概念产生歧义,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划了等号。一个医生取得了某一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恰恰证明了他在其本专业内有执业资格,对于未经注册的其他专业而言,他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对于不是医生的人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大家无什么分歧。但对于是医生的人是否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有此人就糊涂了。我们不仿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无论驾驶何种车辆的人,我们均可称其为驾驶员,但并非只要是驾驶员,就能任意开各种车辆。比如一个人取得了摩托车驾驶执照”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他自然是取得了驾驶资格的人。但对于大客车,在他未取得大客车驾驶执照前而驾驶了大客车,针对于大客车而言,我们能说他是取得了驾驶资格的人吗,绝对不能。同样,医生也是如此,其在注册后,其在相应注册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对于其超范围而实施的医疗活动而言,其当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综上所述,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因此,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外;医疗机构中有《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执业要求从事诊疗活动,同样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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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卢一发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取得初级、中级资格,按照规定条件分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例如: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可聘任相应药、护、技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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