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注册会计师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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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岁月逝泪倾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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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前,根据风险的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包括该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多项错报)和发生的可能,判断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在确定风险的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2)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3)交易的复杂程度;(4)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5)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较大区间;(6)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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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委屈j

对被审计单位所有权结构的了解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关联方关系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决策过程。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所有权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例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属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还应当了解其直接控股母公司、间接控股母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构成,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如控股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获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所有关联方信息,并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

同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其控股母公司(股东)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包括控股母公司的所有权质,风格及其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控股母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存在占用资金等情况;控股母公司是否施加压力,要求被审计单位达到其设定的财务业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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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的蓝朋友

1、具体审计目标中的所有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便判断财务报表内列示的资产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例如:财务报表内列示了房产,就意味着被审计单位认定该房产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主要为房产证),检查其所有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有时,被审计单位持有的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这时应当检查购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检查购置合同内注明的买方及发票抬头是否为买方,付款记录中的收款人是否有购置合同的卖方。另外,应检查购置日期与审计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应当了解未能办妥产权证的具体原因,以便识别与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项目可比照此方法审计。
  2、具体审计目标中的义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便判断财务报表 内列示的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例如:财务报表内列示的应付账款,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检查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甚至函证,以便确定该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具体检查采购合同的买方、采购发票抬头是否为被审计单位,付款记录的收款方是否为采购合同内的供应商,函证往往用于检查应付账款是否被低估,但也能起到证明义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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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痕吻痕

1、具体审计目标中的所有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便判断财务报表内列示的资产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例如:财务报表内列示了房产,就意味着被审计单位认定该房产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主要为房产证),检查其所有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有时,被审计单位持有的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这时应当检查购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检查购置合同内注明的买方及发票抬头是否为买方,付款记录中的收款人是否有购置合同的卖方。另外,应检查购置日期与审计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应当了解未能办妥产权证的具体原因,以便识别与所有权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资产项目可比照此方法审计。
2、具体审计目标中的义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便判断财务报表 内列示的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例如:财务报表内列示的应付账款,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检查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甚至函证,以便确定该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具体检查采购合同的买方、采购发票抬头是否为被审计单位,付款记录的收款方是否为采购合同内的供应商,函证往往用于检查应付账款是否被低估,但也能起到证明义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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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不上你的骚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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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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