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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可忍婶不可忍
根据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艾我久久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
组织。
第五条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 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五年的;
(五)国家院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门统一制定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
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
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
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
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门备案。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原审批机关重新。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制定,并报
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
员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
院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 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指导、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同意后报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爱情有毒却美丽
楼主 是要这个吗?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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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国令第十三号公布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 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门备案。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审批机关重新。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制定,并报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指导、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
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同意后报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凉城亡心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22年12月20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会员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章咨询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经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山东地区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本会遵照法律、法规为本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依法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行政。
第二章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进行,反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愿望和要求,在部门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办理山东省辖区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2.审批和本会会员;
3.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各项制度,执业准则、规则,并组织开展对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检查;
4.组织全省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地区的各项考务工作;
6.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的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7.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8.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9.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及中注协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协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原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它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
4.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5.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6.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本会的会费收支;
8.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3.遵守本会纪律;
4.接受本会的、;
5.按期交纳会费;
6.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7.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触犯国家法律,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有关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理事;
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4.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6.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1.召开会员;
2.执行会员决议;
3.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4.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5.推选或聘请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6.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7.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8.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9.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一人,副若干人,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事业拨款;
2.会费收入;
3.社会资助;
4.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NGDO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缩写为:SICPA。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由常务理事提出,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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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
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
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
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门备案。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审批机关重新。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制定,并报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指导、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同意后报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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