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资深注册会计师

何方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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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简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ShanX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X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山西省财政厅的、指导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
(二)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山西地区的各项考务工作;
(六)组织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拟订,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或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全省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省会员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累计3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由提出方案,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均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事业拨款;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原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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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辞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组成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协调。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员或行业)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所,协助办理机构设立有关事宜;
(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考试;
(七)依法、境外、省外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行业宣传,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指导各市行业机构的工作;
(十一)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往活动;
(十二)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资格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经注册在机构执业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会员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全省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省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负责。其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它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更换或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门主管领导审定。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委员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ICPA。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Valuers,缩写为SICPV。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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拂青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登记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信息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信息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202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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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吻你

根据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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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着的座位凉了的白水

根据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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