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已死人未亡
不算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提示】“前任”的具体情形:
1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3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南橙学长北柠姑娘
(一)前任注册会计师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
(1)已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注意: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在相邻两个会计年度中连续变更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相对于执行当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接受委托对当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二)后任注册会计师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三)对前后任沟通的总体要求
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一、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一)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沟通的前提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三)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注意:
如果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与被审计单位层存在分歧,层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满意,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后任注册会计师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委托。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
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致函前任注册会计师,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委托。
注意: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致函的方式进行询问。如果采用口头方式,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二、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这一阶段的沟通主要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等。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举行会谈、致送审计问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 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注意:
在查阅前任工作底稿时,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准则执行。
(二)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在收到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工作底稿的请求并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确定查阅的内容。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决定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工作底稿,一般可考虑进一步从被审计单位(前审计客户)处获取一份确认函,以便降低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时发生误解的可能。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就使用工作底稿达成一致意见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其达成一致意见。
(四)利用工作底稿的责任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身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三、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一)安排三方会谈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
(二)无法参加三方会谈的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这种情况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2)是否退出当前审计业务。此外,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
(5)结合存货监盘程序,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日前后的存货入库资料(验收报告或入库单),检查是否有大额货到单未到的情况,确认相关负债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这些审计程序发现某些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应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其重要确定是否需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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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
奥特曼不生蛋蛋怎么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历,为注册会计师培养、选拔和继续教育提供重要指导,在王军副部长和刘仲藜会长的直接领导下,中注协启动并完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四个阶段:
一是开展文献研究。2022年9月开始,先后组织翻译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等国际上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文献、研究报告、能力图表等合计50余万字,并对其框架结构以及对我国的适用进行了研究。
二是明确胜任能力相关工作的总体思路。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指南》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进行反复研究,提出了“指南制订要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教育准则为基础,借鉴各国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实现与国际教育准则趋同”的思路。并提出《指南》的制订工作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包括《指南》与具体规范、成为胜任的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与结果、国际惯例做法与国内实际情况、现行规定与改革目标、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的关系等。
三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22年4月成立《指南》指导小组,8月初提出《指南》框架草案,11月成立《指南》起草小组,并确定《指南》起草框架结构。2022年12月底,起草小组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指南》内部征求意见稿。2022年3月根据《指南》内部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内部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是对《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指南》送审稿。2022年7月,根据对《指南》公开征求中注协常务理事、教育委员会成员、《指南》指导小组成员和地方协会、CPA专业化院校、国家会计学院、有关专家以及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指南》送审稿,并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指南》将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拓展到会计、审计、财务、税务、估价以及企业和信息技术知识等相关领域 。
《指南》适应多元化发展需要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胡少先
《指南》适应注册会计师应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国际化业务的需要,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拓展到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及组织和企业知识、信息技术知识等相关领域;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对复杂和需求不断增长的职业环境所必需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技能等五类职业技能;强调了注册会计师所必需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基本内涵。对今后一个时期行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谈及多元化发展与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关系,就会讨论到多元化与专业化的关系。适应市场需求,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大力开拓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新业务和新市场,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家机构从事多项业务服务,可以共享各种专业人员的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还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进一步说,把注册会计师的全部技能与市场需求协调一致,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企业就会得到最好的服务。
但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多元化业务时,不能放松原有的专业化。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应该有不同的发展战略。所以,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要把相关鉴证业务做优、做强、做大,突出专业特;同时在多元化经营方面,把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化基础上的相关领域的多元化上,把诸如咨询和税务等相关服务做大做强。
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的实质在于其人才的组合和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实现所内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分工,不仅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事务所的各种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也可以有效防范和规避执业风险,以应对国际和国内资本急剧扩张、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的挑战。正如《指南》所指出的,尽管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本职业的专才,但也应当不断拓展自身的相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的强弱,根本上取决于其拥有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多少和专业素质的高低。因此,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应逐步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加强业务知识及岗位技能的培训,不断地接受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各种有关规定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应对挑战的能力。在此前提下,再根据实际情况学习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知识,可考虑通过取得外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提升自身的胜任能力。
多元化发展与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关系相互影响,胜任能力是多元化发展的前提条件;胜任能力本身也存在逐步多元化的趋向,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清醒认识,将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走向更大的。
谁才是合格的注册会计师?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经理 张连起
几年前,我参加了一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CPE)国际论坛。会议间隙,有国外同行问我:“具备哪些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坦率地说,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我根据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课目设置,加上执业环境变迁对知识技能的要求,作了一点自我感觉不是很到位的解释。那位同行接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没有一个框架或者指南,告诉会员具备怎样的胜任能力,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我只好搪塞:“一直在研究制定中。”可以想见,我当时不免有些尴尬。
上述对话激发了我对胜任能力框架的研究兴趣,于是,一些心得在拙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中得以体现。然而,毕竟有些粗疏。
有鉴于此,在我心中,迫切期望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份权威、指导并重的文件出台。
现在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高举“终身学习”的旗帜,以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发展规律为“引擎”,以注册会计师学历教育、资格考试、职业注册、继续教育等生涯环节为“链条”,以资格前实务经历与资格后实务经历为“两轮”,构成了一部动力强劲、逻辑严谨、要素完备的“现代机车”!
机车轰鸣。
这部机车的前方,有一块巨大的方向牌,上书:合格注册会计师!
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仅靠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具备组织与企业知识、信息技术知识,即《指南》归纳的三大知识板块。
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仅靠技术技能是不够的,要想在复杂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就必须具备《指南》归纳的五大技能板块,即: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技能。
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良好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这是区别专业人士与其他人员的显著标志。
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资格前实务经历,这是培养注册会计师申请人组织感、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成就感的实践之路。资格考试只是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与履行责任相适应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强度。没有持续的职业继续教育,就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一切!在新世纪新阶段,一个专业人士最大的悲哀是怀抱着陈旧的知识叹息。
尽管《指南》没有花费太多的笔墨述及资格考试,但《指南》通过设定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进入门槛,通过指导相关人员规划自身的职业生涯,通过列举不同发展阶段需要储备、积淀的专业素质,给立志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财经青年,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能力标杆。沿着《指南》指明的道路前进,你可以成为注册会计师,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如果知识全面、素质过硬、观念先进、道德完善、终生学习,你就是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就是当之无愧的行业领军人才!
谁才是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请听《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的机车轰鸣。
新发布的《指南》从总体上强化了高校学历教育在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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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与高校学历教育的关联
《指南》的一项突出价值是,它列示了成为一名成功的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能力框架和主要环节。目前的教育体制难以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学生自身对这些能力的培养也缺乏高度的意识,而更侧重于各种应试所需要的知识和考试技巧。《指南》的发布可以在相关专业教育领域树立权威的能力框架标准,填补这样的空白,并有可能促使这样的能力框架体系及其具体内容成为相关专业教育大纲的必要组成。 除了提供框架的知识与能力体系外,《指南》还强化了高校学历教育在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中的前提地位。《指南》倡导的这种“强调相关专业知识基础的学历教育”取向与和国际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是一致的;当然,这种“强调相关专业知识基础的学历教育”取向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类领域知识的具体课程设置、各类领域和具体课程的学时配置以及考核评价要求等。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的重要体现。《指南》在“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一章提到,“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指南》对相关内容的强调意味着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有必要重新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在现有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指南》对高校学历教育的引导
基于上述分析,《指南》对高校学历教育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首先,高校学历教育有必要根据《指南》确立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考虑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完整与合理,做出适当调整。第二,高校学历教育有必要考虑增加与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相关的知识与道德判断能力的教学比重,有条件的可选择合适的商业伦理与道德教材并设置专门课程。第三,《指南》启示当前的高校学历教育需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形成“审计职业”意识,从而肩负起培养优秀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前哨职责。
《指南》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确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框架。这样的框架不仅对实务界人士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对会计专业的学历教育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在这样的框架体系指导下,学生在接受专业教育的早期就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专业与职业发展观,这一点对受教育者自身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都是受益匪浅的。
注册会计师职业继续教育工作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是否根据《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好了解需求、课程开发、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等环节
《指南》引领职业继续教育工作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党委书记秦荣生
《指南》表明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高瞻远瞩,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走上了一条有据可依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根据《指南》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与信息技术知识,拥有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及实务经历,这为我们做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承担不同工作职责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因而要求接受不同程度的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职业继续教育工作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能否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主要取决于是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好了解需求、课程开发、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等环节。
了解需求可以弥补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不足。进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首先要解决的是注册会计师“学什么”的问题。因此,必须要了解注册会计师的需求。在了解需求时,应把握以下的一般原则:(1)了解需求是实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基本目的的前提条件;(2)了解需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3)了解需求要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借鉴国际审计惯例与审计准则;(4)了解需求要为解决当前审计实务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
开发课程是满足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内在需要。课程研究与开发是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核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课程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1)课程开发都应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为前提,以学习和掌握会计财务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与信息技术知识,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为目标,强调目的、计划和可作。(2)课程开发必须按培训对象的不同层次进行。(3)课程开发应强调及时、可作,采用最新的技术开发手段。(4)课程开发内容的各个方面均应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
改革教学方法是实现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要想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应先进、灵活。在继续教学中常采用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小组讨论、大会演讲、情景教学、室内外娱乐式教学等。 强化教学是实现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应强调其职业培训的计划、统一、协调。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各级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培训质量统一要求和同步提高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全国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首先,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主要是培训合伙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其培训计划、课程、案例、师资等、均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统一制定、开发、制作和选聘。其次,课程开发与教学应分工进行,前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后者由三个国家会计学院负责。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过程应强调创新意识。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