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犯罪由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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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空岛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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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挂证是一件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更是违法的事情:根据《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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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枪指着她的心脏你说疼

法律分析:可以同时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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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我14

国家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你可以向药品局举报
<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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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的背后等你

可到所属辖区的食品药品局办理注销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扩展资料: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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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子戒了

可以注册的。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扩展资料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局备案,并定期。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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