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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集
法律分析:之前有过行政拘留的记录的话还是可以做律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律师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之前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一些事情被销律师职业证书的,这类人就不可以再做律师。现在处于行政拘留阶段的,也不能做辩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散清风
受过刑事处罚的可能当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因过失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如果满足了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就应当为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允许其当律师。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并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别说假话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布了新版《执业药师注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要加强检查。
该《办法》指出,药品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检查。
同时,执业单位、执业药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药品部门的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办法》梳理发现,注册执业药师,这几类行为千万别碰。
具体如下:
第一,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执业药师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1、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2、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3、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销的;
4、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5、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相关规定的。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
官方还公布了执业药师注册办法,执业药师要注意一些不予注册的情况,详情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新增)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动,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故妄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针对不同的情形处以相应的处罚。那此时可以给予哪些行政处罚呢?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根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一共就是7种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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