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受到刑事处罚

我是大哥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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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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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  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  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  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  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  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  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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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的执业医师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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