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有医疗纠纷可以继续执业吗

别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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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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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会进行5000以上的行政处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04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跨区未报备处罚规定一般会进行5000以上的行政处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根据《医师执业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的规定。不现在很多地方已经不需要报备了,类似于天津就不用。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回答满意您也可以赞哦。☺️

156评论

因为配不上

纠正一下楼上的观点,并不是说有医师资格证书就有
处方权
,处方权是指
医师
经过注册后获得医师执业
证书
才具有的,
执业医师
退休后,原单位仍然可以返聘,这种情况下,执业医师不需要重新注册,如果别的
医疗机构
聘用,只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就行了,既然有执业医师证书,那就必然有处方权。
医患有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申请
医疗事故
鉴定或通过来
解决问题
,漏诊造成后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
看医生
的诊疗
行为

病人
疾病的产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间也有许多环节,这个具体涉及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本人经常处理
医疗纠纷
,但并不是
医学专家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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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眼兔兔

据我所知,执业医师退休后可以返聘也可以向卫生局申请开私人门诊。 到了退休年龄继续执业需要再签协议。用人单位应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再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协议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以民事关系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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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眼画师

摘要不备案执业有何处罚?一般会进行5000以上的行政处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其他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依法需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将案件移送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04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跨区未报备处罚规定不备案执业有何处罚?一般会进行5000以上的行政处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其他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依法需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将案件移送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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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衡言希

发生医疗纠纷去卫生局投诉是有用的。

据《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一般为三种:医患双方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诉讼,可根据医疗纠纷的严重程度选择具体的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当地卫生热线投诉或到卫生局事故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搜寻保存相关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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