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助理医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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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人那你飞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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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执业医师责任险开车在路上,即使老司机也难免刮刮碰碰,所以买个保险,那是必须的。 有一个职业,比开车危险得多,那就是当医生。医学的未知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即使完全照足规范去操作也难免遇到意外,随便“刮碰”一下,错伤一根比头发丝儿还细的神经或血管,都可能人命关天。 但是这些生命之路上的“司机”,却很少买保险!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尤其是购买了 医疗责任险 的公立医院,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往往也会启动“内部追责”,让医生“分摊”一部分赔偿金额,或者是扣奖金… 总之,医生基本上免不了要承担责任,职业之路风险重重,提心吊胆……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亚太财险于2016年推出了执业医师责任险。主要保障: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于2005年01月1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医师责任险优势 1、安心执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师责任险可以为医生个人的赔偿责任买单,减少经济压力,让医生对于疑难、危重病患的抢救治疗更加放心。 “因为有了保障,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技术提升上,此外,对于一些新技术、新疗法,医生也可以进行尝试,避免了因为害怕引发纠纷而踱步不前的情况。”有业内人士表示。2、为多点执业“护航”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注册须知》中,提交审核资料包括一项: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拟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需为该申请医师购买医责险并提供证明)。3、医患“缓冲带”医疗纠纷的解决可引入第三方定责定损,既能在医、患者双方中间建立起一个“缓冲带”,也能解决医患双方在医学知识上“不对等”带来的困境。4、性价比超高医疗机构为医生购买,也可医生个人购买。全年保费最低1000元,最高1800元执业地点。 某些小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成本高,而为医生购买执业责任险,更为实惠。二、保障内容 被保险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医疗活过程时,因职业过失行为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因职业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应有医师承担的责任部分。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应有医师支付的法律费用。 具体方案:根据保障科室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症监护室、外科、妇产科等,同样的保费下,保额为其他科室的70%,保障层次为两档7万14万,保费为10001800一类是除上述科室外的所有科室,保障层次为两档10万20万,保费为10001800、  理赔流程: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医生或医疗机构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报案电话95506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会立即组织理赔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理赔金额。 1、以患者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为准。 2、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其调解达成的金额为准。 3、调解不成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4、医患任何一方不满意处理结果并提起法律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与医疗责任险的不同医疗机构购买的均是医疗责任险,落脚点在医疗机构,与医师执业责任险落脚点在医师不同的是,医疗责任险埋单和理赔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并非医师个人。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师的个人处罚更多的是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科室或个人要被罚款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医疗结构已经购买了医疗责任险,并且不会对医师进行追责的情况下,医师是没有太大必要性选择医师执业责任险的。 一般的小型医疗机构,或者多点执业的医师,最好的选择就是医师执业责任险。 三、案例: 承保案例:1、北京某口腔门诊部,为杜某等10余名三甲医院医生投保执业医师责任险,主要为医生向卫健委申请多点执业使用。 2、北京某康复中心,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聂某等人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保障执业责任风险。 3、北京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为该机构执业医生葛某投保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为申请多点执业资格使用,同时可保障风险。理赔案例:2017年6月28日,患者王X珍因十天前体检时,B超发现腹腔占位入院就诊。患者住肝外三科,于7月6日行剖腹探查术及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前麻醉后,患者出现恶性高血压,手术暂停,患者清醒后送回病房。当晚患者又出现血压增高,血氧降低等症状,经抢救无明显效果,家属要求转院回当地治疗。转院过程中,患者于7月7日上午在家中死亡。 家属以医方手术准备不充分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赔赔偿。医患双方经协商后,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32万元。 亚太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了杨某本人的执业医师责任险,根据保单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万元,故本次事故赔偿金额为9万元,保险责任中止。四、理赔流程: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四)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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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情少年泣凉心少女哭

一般的话,好像是会赔偿百分之二十吧,但是医院的具体政策还是要看医院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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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及深海念之森蓝

你好,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 的标准,具体来说,即患者知道有损害后果发生时,可以以此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即知医院有过错)时,也可以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最终损害后果出现后超过20年患方未起诉的,丧失胜诉权。同时,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年内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或双方经第三方调节机构调解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仍为一年时间。二、医疗事故诉讼程序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了。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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