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一类药执业中医师可以开吗

唱些对你不痛不痒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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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骂我原配老子让你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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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业医师取得品处方权(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不是在网上培训、考核的。最新的《品精神药品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1-15麻醉医生的红处方权怎么考取?执业医师取得品处方权(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不是在网上培训、考核的。最新的《品精神药品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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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沛流离的小时光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品注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品非注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品非注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追答 : 在有使用品资质的医疗单位上班的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执业医师,只要通过了本医疗机构的考试即可在本单位开具品,一类精神药品。 以下是条例的原文: 《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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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息立正向前滚

没职业医师执照就没单独处方权,另外实习期医院不授予你处方权就算你有职业医师也没用。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节选自《处方办法》)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乡、镇、村的医疗机构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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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讽刺你我的距离

《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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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风干了我们的悲伤

《中华人处方办法》是为规范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处方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22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 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2月1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中华人处方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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