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树下酣睡一觉
律师工作证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适用范围不同:
律师执业证分为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澳门、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
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2、执业范围不同:
律师执业证为红色,由社会律师持证,并分为专职、兼职两种。
律师工作证分为褐色律师工作证、蓝色律师工作证、红色律师工作证,由不同的人员持证。
3、持证者的要求不同:
专职律师必须辞去公职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兼职律师不必辞去公职,但仅限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
法律援助律师持褐色律师工作证,其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持绿色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持蓝色律师工作证,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范围仅限于本部门或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对外服务。军队律师持红色律师工作证,由军队自主,仅为军队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执业证
参考资料来源:阳江市司法信息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法
劣支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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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条例》规定,笔者建议应视违法主体是“医师”或“非医师”分别适用法律。
违法主体是非医师:
(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属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应分别
裁量、合并处罚。)(1)对设置行为,适用《医疗机构条例》第四十四条。
(2)对行医行为,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违法主体是医师:
(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相牵连,按上位法特别规定择一重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需要认可
看你们的营业执照谁先办下来的。记得法律规定是医疗单位不能开在餐饮业、学校等附近,有详细距离的,具体什么法我忘记了,你可以咨询下律师。你们餐饮业也应该有法律规定不能开在医院附近,也是有距离的。所以需要看你们是谁先办下来的营业执照。
还有一点你的做好心理准备,就是干医院的经济实力以及关系网都很硬,在中国又时候法律不如关系网好用,所以提前搜集证据,提前找律师,一切能好了再有所行动,越拖外来因素起的作用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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