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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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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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法》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实行分别并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进行治疗。
  具体规定如下:《禁毒法》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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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泪跌不碎

我国《禁毒法》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实行分别并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进行治疗。
  具体规定如下:《禁毒法》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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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蜜老炮儿

有。

《中华人禁毒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扩展资料: 

《中华人禁毒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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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眼眸无比清澈

回答根据《中华人禁毒法》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更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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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友好

根据《禁毒法》第68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的人提供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向、贩卖的犯罪分子提供品、精神药品的等行为,要依照刑法第347条、贩卖、运输、制造罪以及刑法第355条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等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品、精神药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主要是指强制隔离戒毒场、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取得品、精神药品的,不按照规定培训执业医师的,在戒毒治疗中不按规定使用品、精神药品的等情况,要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对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医师违反规定开具品、精神药品的,违规使用品、精神药品的,要给予警告、销其执业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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