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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衫旧人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后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使用,需要单位所在地注册,注册后以执业药师的身份执业。开办药店的条件与程序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师);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城关地区营业场所、仓库面积要求分别不低于30㎡和10㎡,农村地区适当放宽); (四)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当地县级药监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拟经营药品的范围;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药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药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流程】按照药监局的规定置办好所有硬件设施,包括空调、电脑、货架、柜台等,按要求聘请1-2位药师或执业药师、数名营业员,再请药监局验收,合格后发给你《药品经营许可证》,你拿这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果打算销售保健品,再到卫生监督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根据药店功能越大,需要的证也越多,最基本的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GSP认证》,这些都办完了就可以从药材公司进药开店了。 以上就是关于开药店需要的一些条件和流程,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了解。地域不同,条件不一样,如果真的想开药店,小编建议您到当地政务中心药监窗口(或药监局)咨询。 【药店的管理模式将发生变革】近日,记者在2016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年度大会上获悉,2017年商务部将推动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级别高的药店给予一定政策倾斜,除可销售相应的药品外,还可对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处方。药店加速转型据统计,全国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数量已达约5000家,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药店约万家。其零售业务存在巨大的整合空间和互联网升级的潜力。随着一心堂、老百姓等的相继上市,药品零售企业得到了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认可,一些医药零售企业也加速了重组兼并步伐,通过区域联盟、区域重组、跨界重组等抢占零售领域市场先机。“未来中国零售药店市场将趋于多元化,即多样化的产品类型(营养及保健产品)+专业的服务(DTP模式,慢性病治疗,医疗保健服务)+医生和零售商店(提供零售商店传统的中国医学诊断服务),电子商务会成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一位业内与会人士对中国未来零售市场变化给予了这样的预测。 云南健之佳董事长蓝波认为,目前优质零售终端受到了上游企业的高度关注。连锁企业已成为优质终端的代表,特别是管理规范的连锁药店企业。连锁企业的集约化为上游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成本。 药店分级提速近两年,一系列医药政策密集出台,目的是推进、深化医疗改革,其中,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是推进医改的一个方面。 “2017年我们会选取一些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店分级分类管理试点。通过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加速推进零售行业的连锁化和信息化,同时倒逼批发企业集约化、一体化,物流配送现代化、标准化,电商向医疗等综合服务方向发展,促进零售、批发、电商、物流转型升级,以建立良好的流通环境。对符合条件的级别高的药店给予一定政策倾斜,除可销售相应的药品外,还可对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处方。”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公平竞争处处长魏子力说。 据了解,2012年12月,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提出,对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零售药店分级评定工作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进行评定。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对营业面积、标志图案、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药品供应能力、人员配备与培训、药学服务能力给出了参考标准。 随后各地陆续推进,2014年7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试行)》,2014年12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湖北省药品零售业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一晌贪恋
DTP药房是直接面向病人的药房。DTP药房也被称为高值新特药直送平台,患者在医院开取处方后,药房根据处方以患者或家属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药上门,并且关心和追踪患者的用药进展,提供用药咨询等专业服务。
在2012年,国内首次出现DTP药房的概念,同时医药分开、药占比、两票制和处方外流等相关政策,也助力中国对DTP的探索和发展。
DTP药房不仅是简单的渠道终端,更是连接制药企业、医院及患者的平台化存在。
DTP药房由于产品的特异性,有着更高的行业标准,DTP药房的应用结局应该是让每一位患者看好病,用对药,付起钱。
春衫薄冬袄厚
日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湖北省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评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宣布在社会药房中推行药学服务能力评估管理。 根据文件,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分为初级药学服务能力、基本药学服务能力和高级药学服务能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GPP对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进行评估,结合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结果确定药学服务能力等级,经综合评定出具《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等级评估报告书》,并公开评估结果。药店需根据评定结果申请相关经营活动 文件提出,社会药房需根据药学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药品经营活动有关备案或报告事项、执行执业药师配备有关要求。 初级药学服务包括药品零售供应与服务、处方审核和调剂以及用药指导;基本药学服务增加了药物警戒检测、患者随访与用药教育、中药待煎服务;在此基础上,高级药学服务增加了药物治疗管理及废弃药品回收管理。 按照药品GPP及报告事项所涉及的规定或规范,湖北药监局将根据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湖北省远程药房(药柜)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社会药房废弃药品回收管理规定、湖北省社会药房药历管理规范、湖北省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湖北省社会药房中药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平台质量管理规范等对申请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评估。 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指南》有关缺陷分级定义,结合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结果,对所申请的药学服务能力等级及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事项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分三类:评定标准: 通过:无严重缺陷,判定为“通过”; 暂缓通过:有多项主要缺陷,或关联后可升级为一项严重缺陷,判定为“暂缓通过”,应当至少整改1个月后方可申请复查; 不通过: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严重缺陷(包括多项主要缺陷可关联升级为严重缺陷),判定为“不通过”,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这类药店不得评定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等级 针对药学服务能力的等级,文件明确了对应的设施设备。除配置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设施设备外,还应具备以下设施设备: 根据社会药房规模,药学服务场所提供基本药学服务和高级药学服务一般应当设立药物治疗管理场所,以进行药物治疗管理及用药咨询,并保证特殊患者或消费者咨询对话的隐私权。仅提供初级药学服务的可以设立药师咨询台。必要时,可设立公共健康及用药知识教育专区等。 DTP药房等专业药房,可以设立药师门诊,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设立慢病、特殊疾病医师专科门诊。经营中药饮片的社会药房,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可以在药品零售场地设立中医诊所,并可以设立独立中药煎药室。 在监管方面,湖北药监局明确,药学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间根据常规检查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结果综合评定并调整。 湖北药监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社会药房从事与其药学服务能力不相适应的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立即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立案查处。如有证据表明社会药房在药学服务中存在主观故意提供假、劣药品的,一律不得评定为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等级,相关检查和确认信息应公开。为全省药品零售活动准入提供监管标准 这套社会药房监督管理体系文件被认为是湖北药监局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为即将出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配套文件。伴随着湖北药品零售门店由2017年底的17286家增长到如今的21334家,零售活动许可准入及退出、执业药师配备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凸显;药品回收、中药代煎等热点焦点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治理。与此同时,互联网药品销售、互联网药学服务及电子处方流转、远程审方、远程药房等新业务、新模式迅猛发展,对原有监管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此外,药品监管改革后,原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办法、标准存在差异化、碎片化等问题,亟待出台全省统一、系统的社会药房监管政策和标准。 湖北药监局通过制订相关文件,为全省药品零售活动准入提供监管标准,以促进药学服务和网络药品销售规范化,推进社会药房参与公共健康管理。 今年6至8月,湖北药监局陆续完成了《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项文件的制订,先后6次在省局官网发布上述9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累计收集到14个单位和个人的49条意见建议,采纳7条,不予采纳8条,重复建议20条,询问方式提出的问题9条,要求解释的问题有5条。 其中,对社会药房销售行为规定“不得赠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国家局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照2007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修改为“不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不予采纳的建议,湖北药监局也做出了相关说明。 其中,对于“《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增加互联网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以开展远程审方。”的建议,湖北药监局指出第三方服务平台不得从事药品零售购销活动。 对于“《湖北省远程药房(药柜)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规定社会药房不得多点设置远程药柜,设置数量与实体店数量一致。”的建议,理由是社会药房可以多点设置远程药柜,并非垄断经营,也不会造成市场无序竞争。相反通过正当竞争有利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互联网销售药品储存配送在由基本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店‘网订店送’‘网订店取’规定基础上,增加‘网点仓配’。”的建议,理由是“网点仓配”将可能会改变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方式,即只允许“批发活动”,同时从事“零售活动”,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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