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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你终你
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的好处(1)可在药店执业、售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拥有执业药师证书的人才可以为患者提供药品咨询的服务,特别是在药店和医院的药房,必须要有执业药师来指导用药才行。而且,中药饮片,是需要有执业中药师证的人才可以售卖。所以,只有你有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那么,你才能以“执业药师”身份参与执业!(2)可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3)可开药店、升职加薪根据规定,药店、药企等的法人或者是管理者必须要有执业药师证书,否则就不能开店或者是被撤销资格。所以,如果你有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你也有开药店的能力的话,那你就有资格开药店了。据了解,很多药店和医院都是鼓励员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所以,无论你是药店还是医院的员工,只要是你把执业药师证书考出来,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升职加薪的。考了执业药师考试有哪些优势
等待下雪天和你拥抱
简单一点说,想做医生,必须有医师证,没有不能合法行医,执业医师证,可以开个人诊所,可以拥有处方权,去大医院,医疗机构任职,参与职称评定……不管怎样,没证的赶紧考证,越晚越难考,考医师证找中域医考
告诉自己忘了他o
自从医疗体制改革基本不成功被公布之后,人们开始了深入的反思。有观点认为,目前医院面临生存和尽责的两难困境,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规范和界定,因此建议,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卫生法》,从法律上解决当前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思路反映了我国持续推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人们已经有了对法律更多的信赖,并因此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很好的事情。然而,具体到医疗体制改革,特别是基本不成功的现状,尽快出台一部《卫生法》这样的法律就能解决问题吗?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并不能急于立法。首先,当前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现状并非是立法缺失导致的。应当说,在此前的医疗体制改革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比如:执业医师法规范了医疗从业者的资质和责任,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更加明确了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时的义务,“三级十等”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确立了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行为规则及管理标准与目标等等。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的先后出台并没有防止和控制医疗行为失范、药价虚高、看病难、看病贵等等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情形的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可以说与淡化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此前偏重于“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忽视了“疾病”的基本特性,但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怎能无病,也就是说,疾病的产生一般与患者的贫困和富裕没有必然的关系。而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必然导致医疗机构在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下,追求医疗资源收益的最大化,这些年的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就能证明这一点。与此相对应,经济并不宽裕的人就不可能真正关注疾病预防和保健,甚至在有病时因经济困难可能就不去治疗,或是选择正规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诊治。很自然,非法医疗机构和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就获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时,贫者多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不正常状况就出现了。对此,有观点认为,用法律规范政府在公共卫生中的责任就可以解决问题。很显然,可能性不大,因为政府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规定政府的投入义务,估计这样的法律根本没有出台的可能。再者,立法前应当解决“立什么、怎么立”的问题,而在目前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从立法技术上说,创制法律的基础在于社会对该法律存在广泛需求,立法机关对该项立法的目的、原则、规范、执法和法律适用、违法责任等等都有了一定的基本准备,而完成这些准备首先要有相关的调研、分析。具体到医疗改革的立法,在完成前述基本准备的情况下,关键在于医疗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政府责任定位,以及政府责任定位的形成。很显然,这些问题并没解决,对医改基本不成功的反思还没有出现有立法意义的结论性意见。总之,在当前,政府和社会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在反思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医疗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定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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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证是合法行医必须备的,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注册后才能正式执业。注册后可以申请开诊所,诊所必须要申请营业执照。1、如果是医院药剂科的药师,通过职称考试更重要,当然职称考试低、中级的要简单一些,至于执业药师证,对于医院工作来讲没有也行,但有些医院评职称时会考虑执业药师证的加分。2、拥有执业药师证的人员都可以在有需求的药店执业,但是原则上应当有相应时间驻店提供技术支持,并获得报酬。目前广东地区已开始试点取消医院门诊药房,取而代之的是合作药店,此举意外着以后将有更多的药店从医院分拆出来,执业药师的发展也将迎来春天。3、药店、药企方面,普通职员一般是鼓励考证,有证有奖金或者加薪;管理者和老板,或者法人,新GSP明确规定必须要有证,否则各种撤销资格,如下: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绿色封面的证书)。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证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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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口腔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执业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