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无锡医师多点执业

被狗追过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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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满足多元医疗需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必要时的紧急医疗救助任务。”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物价、民政、国土、城乡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比例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资源配置空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的总量和结构范围内,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数量、地点不受限制。”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设置审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医学整形手术、医疗美容项目。”  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四)健康体检、戒毒医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校验,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同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将第三项中的“医疗责任事故”修改为“医疗事故”。  删除第四项。  第五项改为第四项,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增加两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六)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十二、删除第二十五条。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医疗服务以及药品价格,执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出具合法票据,接受社会监督。”十四、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章名为“扶持与保障”。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并按照规定实施相关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资产发展社会医疗机构。”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签订服务协议。”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对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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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著着不该执著的执著

徐霞客故居、社会主义富华西展览馆、阳山桃花岛景观公园等。2022无锡对医务人员免费景区政策和流程,享受免费政策的医务工作人员需在景区入园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包括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执业药师证等,景区有徐霞客故居、社会主义富华西展览馆、阳山桃花岛景观公园、无锡植物大战僵尸农场、无锡热雪奇迹、等等。执业药师(Licensed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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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忘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等医疗机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满足多元医疗需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必要时的紧急医疗救助任务。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物价、民政、国土、城乡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社会医疗机构。第二章 审批与登记第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比例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资源配置空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第七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的总量和结构范围内,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数量、地点不受限制。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设置审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不得筹办社会医疗机构。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条件的设置审批。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经审核、验收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需要办理其他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事项,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行医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进行诊疗活动。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其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标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必须遵守医疗道德规范,文明行医,优质服务。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进行前期处置,及时转院。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产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接生;  (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医学整形手术、医疗美容项目;  (四)健康体检、戒毒医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外地执业医师来锡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将本单位的诊疗场所租借或者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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