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调剂药品处罚

天亮说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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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栗花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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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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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懒惰怪猫

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裸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管理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卫生部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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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偢不倸

法律分析: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计局会依据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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