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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居深海心会凉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1、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2、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3、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1、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4、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6、西医学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8、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没有未来的告白
复习方法:(一)复习思路:第一轮复习要以扎实基础内容为主,首先形成一个总体的框架结构,了解每一节中大体内容,熟悉每一章节中的知识点,根据老师的讲解在教材中标记重点。第二轮复习系统梳理标记的重点内容和自己未掌握的内容,中间结合做一些相应的题目,查漏补缺。第三轮复习进入综合训练阶段,结合大量习题的练习,不懂的也要及时回归教材,查漏补缺,将知识系统化,将多个知识点可以熟练运用到各类题型中。(二)复习技巧拆解:口腔执业医师本部分共有八节内容,其中前5节为本科目重点内容。后三节可作为了解记忆性内容。第一节主要讲述牙周疾病的病因,其中牙菌斑作为疾病的始动因子,是一个重要知识点。另外其局部和全身促进因素、牙周检查中有很多小的知识点,也是需要了解记忆的。第二节主要讲述各类牙龈疾病,要熟知其典型的病因、病变特点及诊断要点。其中在实践技能考试中会涉及到一项龈上洁治术,其器械的选择、洁治时的操作方法要求熟练掌握。第三、五节是本科目中的重要章节,重点讲述几种牙周炎的病因、表现及治疗方法,均要求重点掌握,其中很多细致的知识点,要注意理解记忆。牙龈疾病和牙周疾病常以病例的形式出现在A34型综合题目的考察中,要注意疾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掌握其要点。第四节中几个反映全身疾病的牙周炎,要记住其别名和典型的临床特点。后三节可作为了解记忆,结合一些题目加深印象。(三)备考重点:牙周病学中许多疾病临床表现相似,致病菌易混淆,牢固掌握各种疾病鉴别要点至关重要。建议通过做题+总结,准确把握疾病鉴别要点。尤其是经常混淆出错的部分更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理解记忆。(1)几乎所有牙周疾病(药物性牙龈增生和遗传相关的牙周病除外)的病因都是菌斑。菌斑是细菌生长、生活的微环境,就像是我们人类的社区一样,不同的细菌依附在唾液薄膜上,在菌斑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最后发挥破坏牙周或者致龋的作用。请各位同学牢记,只要考试出牙周疾病的病因,首先去看有没有菌斑的选项。(2)牙龈炎与牙周炎的鉴别点——附着丧失。正常的龈沟底是附着在釉牙骨质界上的,一旦没有附着在这里就叫附着丧失,也就意味着形成了真性牙周袋,也就发生了牙槽骨的吸收,所有我们可以认为附着丧失等同于真性牙周袋的形成等同于牙槽骨吸收。无论牙龈如何肿胀,牙周探诊深度如何增加,只要龈沟底仍然附着在釉牙骨质界,也就是没有发生附着丧失,诊断就是牙龈炎。反之就是牙周炎。(3)牙周手术的目的。华佗对关羽进行刮骨疗伤的故事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华佗刮去坏死有毒的骨头,促进伤口愈合,也成就了一代战神的传说。其实牙周手术的目的和刮骨疗伤是一样的,我们切开牙龈,在直视下清理干净牙周袋内的牙石、菌斑和感染软化的牙骨质,放入促进组织愈合的药物和生物膜,修整牙周组织外形,利于患者自我控制菌斑,保持牙周清洁。明白这个道理再来理解牙周手术的原理、适应症和手术过程就很轻松了。抓住以上牙周病学的三魂,理解“牙周病病因、慢性牙龈炎和牙周炎、激素和药物相关牙龈炎、急性坏死溃疡性牙龈炎、侵袭性牙周炎、牙周治疗”这六魄,牙周考试也是so easy!
沦为可悲者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复习要注意以下几点:背考点。直接背考点,争取掌握70%的考点。不要钻牛角尖,一些偏题、怪题可以不用下太大工夫,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做真题,把握命题规律。做对了某道题说明掌握了这个知识点(注意:蒙对的不算),错题无疑是自己的薄弱环节。研究教材。根据总结真题练习的结果,按照指定复习指导书开始复习,既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更要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把历年真题涉及到的考点在教材或指导上画出来。切记:没有做对的题(包括蒙对答案的题)要做好标记。通过系统复习(记住是仔细的过一遍而不是走马观花)和勾划考点,重点注意的应该是那些通过作题发现没有掌握的知识。更多信息可上我的空间主页查看。
我一直在路上
口腔科主要是看口腔疾病,包括牙齿的疾病。如果是单独的口腔科也就是口腔全科,主要是看牙齿的龋病、牙髓炎、根尖炎,然后可以进行拔牙,拔牙以后还可以用义齿进行修复,有的还可以进行牙齿正畸治疗,另外面部有一些小肿物也可以进行手术切除。如果在大型医院或者是医科大学附属的口腔医院口腔科,一般分科分类比较细,主要包括口腔颌面外科、牙体牙髓科、牙周病科、儿童口腔科、预防保健科、口腔黏膜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种植科、口腔放射线科等等。口腔颌面外科主要是拔牙和做颌面部的各种手术;牙体牙髓科主要是治疗牙齿的疾病;牙周科主要是治疗牙周的疾病;儿童口腔科主要治疗小儿各种牙齿的口腔疾病;修复科主要是镶牙;正畸科主要是矫正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