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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废
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发证机关经稽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发证机关经稽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武汉九州方圆教育导游培训中心竭诚为您服务 想拿到导游资格证先要报名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导游资格证的报考条件(1)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2)大专院校在校生;(3)旅游专业中专、职高的应届毕业生 满足一项均可报考。报名导游需提供的资料:(1)一寸红底彩色照片6张;(2)身份证影印件2份;(3)最高学历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影印件2份;(4)近期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一份,或健康证原件(有效期内)及影印件各一份;(5)填写《导游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盖章(无不良行为记录)。导游考试时有难度的,建议你报个导游培训班,考试通过的机率会大很多。我们老师是武大旅游系的教授,还有参于考试评审工作、教材编写工作的专家组成员授课,可以向你们保证,师资绝对是湖北最好的。我们在武汉这边有专业的导游培训班,一次报名终身免费再培训,直到你学好为止,考过为止。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地址:1)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实验楼306室(民院路下车即到)2)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1门11楼(中南路站下车)
奇怪的,导游证的办理要递交资格证的,你怎么可能手里又有资格证又有导游证的?
导游资格证办理好像海德教育服务中心有办理,你去看看吧,他家如果有的话你可以放心,都是真实有效的,
我是石家庄的导游,03年在承德考的资格证,04年挂到石家庄的。当年我是这样做的:你需要从保定旅游局开一个证明,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你就过去跟保定旅游局的人说一下你的情况和想法,常规证明,很好开的。然后拿着你的证明,资格证原件,影印件,红底小二寸照片,来石家庄办理手续。从去年开始石家庄导游服务管理中心不再接受个人的挂靠申请,需要通过旅行社,也就是说需要导游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才受理挂靠。但是现在石家庄的旅行社一般不愿意和导游签合同,因为会涉及到保险啊什么的,听我们这的新导游说她们都是去的河北康辉国旅总社挂靠的,去年费用是200,基本上2—3个月就能办下来,不知道今年情况怎么样。。你可以过去问问,地址在石家庄市一中对过,乐莫呢,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你再打听一下。。祝你好运!去年我朋友在康辉挂的,我陪她一块去办的,,花了200块,IC卡和资格证都是在自己的手里滴,应该就是你说的那种吧,反正我朋友后来没在康辉上班,也没给他们那带过团,还有像你说的给别家带团需要挂靠社同意的情况应该是有,但也比较少吧,反正康辉那没有这些要求滴,,怎么会扣了呢?我们是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滴!~~你可以去康辉总社那好好问问,我记得朋友没说过这些,抓紧时间啊,旅行社都是一批一批的办IC卡的,马上就到旅游旺季啦!~~
被偏爱的有恃无恐
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所以搜集了些资料,希望能给你帮助。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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