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食药监局执业药师

原谅我生性孤独不会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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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沿途最美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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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因为执业药师和执业医师是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的,不冲突执业药师是归食药监局管理的执业医师是归卫计局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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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女神经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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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网上注册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登录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进行注册确认考试通过之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网上登录(初始密码:111111) --> 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 --> 网上填写申报表 --> 网上提交申报 --> 网上打印申报表 -->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 --> 网上注册许可公告 -->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第二步:等待通知,准备注册材料等待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书面通知,得到准确回复后根据自己的申请,按上面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完成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初始密码:111111)。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3、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4、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药品使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7、近期一寸免冠同版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8、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9、 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及法人签字,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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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不遇

当然可以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6年公开招聘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我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和报名条件(一)招聘对象具有工作经历的社会在职人员(北京市户口)。(二)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关心食品药品安全,有志于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具备岗位所需的全日制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术条件;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聘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即1981年1月1日之后出生)。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报名方式(一)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6年度公开招聘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1)。(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报名人员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下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聘报名表》(附件2)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报名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将填写好的表格通过附件形式发送至,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5日16:30。5月26日(暂定),中心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通过简历筛查的考生,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5月28日(暂定,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中心组织现场资格审查,参加考试人员需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招聘条件的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应达5:1以上方可开考,低于5:1的比例则该岗位取消招聘。(三)注意事项本次招聘只接收《应聘报名表》,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简历。邮件主题与附件名称相同,统一格式为“单位-岗位代码-姓名-学历”,如:“执业药师中心-01-张三-硕士研究生”。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为方便联系,考生要在应聘报名表中填写详实的通讯地址和便捷可靠的联系电话。应聘者须具有北京市户口。报名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材料负责,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的资格。报名与现场使用的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准备材料应聘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学历学位证、英语等级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聘报名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现场发放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谢绝来访。三、考试时间、内容及注意事项(一)笔试笔试时间:5月28日(暂定,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笔试内容:综合能力测试。根据拟聘岗位职数,按5:1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中心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如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低于3:1,则该岗位取消招聘。6月6日(暂定),中心将电话或短信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二)面试面试时间:6月12日(暂定,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思维、理解、应变、分析、语言表达等能力。(三)注意事项参加考试人员自行携带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笔试时不准携带计算器、字典等。参加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四、考察和体检根据总成绩(笔试占40%,面试占60%)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岗位1:1确定考察和体检人员名单。如果在考察和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中心组织在定点医院进行。五、聘用及待遇根据综合考察和体检的结果,中心确定聘用人员。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中心下达聘用人员名单,按照总局及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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