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药监局执业药师

相识到相恋相爱到相老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9601

首页> 医学> 淮安药监局执业药师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草莓不霉

已采纳

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审查有关事项的说明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17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我省将对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对象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二、审查时间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1日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2021年1月12日至19日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查,审查对象须按照审查流程有关要求网上上传有关审查材料,无需到现场审查。2021年1月21日,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请审查对象按照短信提示查看本人审查结果。( 2021年1月20日前,审查对象后台审查状态将一直显示为“办理中”。)三、审查流程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审查的方式,具体流程:(一) 审查对象上传审查材料审查对象须在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1日17:00之前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资格复核”栏目,按要求完成审查材料的上传。逾期不上传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查资格。特别提醒: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已显示相关学历学位信息的,审查对象无须再上传学历学位的电子材料;未显示相关信息的,须上传学历学位电子材料。学信网未显示相关学历信息的情况有:2002年以前大专学历(含大专)以上的;中专学历的;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军校成人学历的;党校学历的;其他原因导致学信网未显示学历信息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培训班证书不等同于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二) 审查结果公布和公示2021年1月21日,审查结果将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公布,请审查对象自行登录查看。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1日,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合格人员名单。(三)《成绩合格证明》打印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审查合格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四、审查材料考生对照原报名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考全科(中专)”成绩合格人员。如其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相关信息的,须上传身份证和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其余人员无须任何操作,等待审核即可。 报考级别为“免二科”、“免二科(中专)”成绩合格人员。须上传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仅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相关信息的要上传)、药学或医学专业或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扫描件。五、虚假承诺处理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各考区考务咨询电话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6668515;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86397550,86896181;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2020年12月29日以上就是关于江苏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审查有关事项说明的内容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内容,欢迎关注环球青藤网站进行了解哦!

55评论

扯淡爱情越扯越淡

简介: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25评论

梦成魇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信息、统计、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行政接待、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级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行政许可工作。(三)餐饮安全监管处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承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五)药品安全监管处监督实施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监管药品委托生产;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以及药品注册监督等相关业务。(六)药品流通监管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七)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参与医疗器械招标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承担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相关工作;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的具体工作。(八)药品稽查处(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拟订全市相关产品的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承担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检查和提请查处。(九)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及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相关工作;负责药学(药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注册及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十)财务审计处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规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十一)监察室监察本局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立案调查本级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本系统内人员的重要违纪案件;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配合人事教育部门和局党组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政风政纪教育;受理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被监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承办本局党组、行政领导和上级局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