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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程序与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造成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合法行为,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于合理、更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有效途径。索赔的实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索赔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索赔金额应是处理损失或损害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二是按此金额补偿后,应恢复到未发生损失(索赔事件)之前的财务状况,亦即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到损失,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利益。但高明的有经验的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却往往通过索赔事件获得高额利润,这充分体现了其高超的综合素质和索赔技巧。如某水电工程局在某年仅通过项目索赔就获得一个亿的利润。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敢于索赔、善于索赔、精于索赔。从深层次意义上讲,做好索赔也可以防止承包商在竞争中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意图。
索赔是双向的,有索赔就有反索赔。先提出者叫索赔,后反驳(审核)者叫反索赔。
索赔是一项工程,涉及到、技术、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索赔有其客观性(即索赔事件真实存在且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有证据)、合法性(即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且导致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即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或法令或惯例上合理且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也要遵循严格的索赔程序进行才能成立。如果违反规定、不抓住事件的要点、不运用必要的索赔技巧,往往达不到索赔(反索赔)的目的和效果。索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作为业主代表的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略)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活动中代表业主行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业主和承包商)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下面以承包商提出索赔为模式,谈谈工程索赔的程序和对应阶段的监理工程师反索赔的要点和技巧。
1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抓住索赔机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意向》,表明承包方的愿望和要求。按国际惯例,索赔与反索赔有时限要求和规定。比如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书面索赔意向,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未发出,工程师(或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可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而自动失效。不同的合同或组织会有不同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特别加以注意。
之所以要向对方发出意向,目的只是为了让对方知情并有所准备,能够友好、诚信、正当、合理、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应的工作,这是国际惯例。而不是像国内的承包商(施工企业)不规范行为,事前不告知意向,搞“突然袭击”,侥幸于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或核定时间超出时限而“占便宜”。在国外这是难以想象的。承包商若有这种劣迹将会付出更多、更大的代价:监理工程师作为者,掌握着全面工程的信息优势(承包商则是信息不对称),占有主动权;而且承包商的工作由于主要是半机械化和人工操作,必然存在粗糙、缺陷、不合格等状况,被索赔的机会更多,监理工程师可以“用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再者承包商将会因为不讲信用而失去以后的项目和市场,被拒之门外而丧失企业乃至个人生存的机会。这不是危言耸听,在诚信的、完全的西方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企业往往不是因为无实力而失败,而是因为无信用而消亡、淘汰。
2承包商调查取证
索赔意向发出后,承包商根据索赔事件涉及的施工工序、工艺及同期记录,收集资料、证据;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计算损失(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保持有同期记录,并与承包商一样共同占有工地现场的全部工艺、工序及实物,也应主动及时地、同步收集资料、依据和证据;分析原因、划分责任;核算损失;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数据库;并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影响因素等。而不应该被动等待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后才去做上述工作,这样在资料收集、现场采样、实测实量、审核时限(超时无效)等方面都会造成被动而使对方(承包商)有更多的索赔机会或获得正当的索赔补偿以外的利润。
3承包方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在完成了上述第二步的工作后,应在索赔意向发出后的28天内(过期无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一次性提交完成,但当索赔事件还在持续发生时,索赔报告也可以分期、分阶段提交,最后汇总。索赔报告一般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概述(事件描述简明扼要);
(2)索赔依据(这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关键);
(3)原因分析、责任划分(这是索赔事件的难点);
(4)索赔值计算(款额和工期,这是索赔事件的重点);
(5)结论(计算结果及承包商的具体目标值选择:或者费用补偿或者工期补偿或者两者皆要);
(6)证据附件(把有效的、有关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等一切证据作为支持索赔报告的附件附在报告后面)。
4监理工程师的和协商(反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并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时限要求(如果有的话)、抓住重点、难点等,把自己分析、计算的情况与承包商的索赔报告逐项对照、核定(发现不同之处),索赔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必要时对实物进行现场查实、甚至于剥开覆盖物实测实量;划清责任界限;核算损失补偿值;并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协商)。
4.1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是以合同为依据,将索赔事件与合同条款对照,已实际造成了承包商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二是造成实际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三是承包商按合同和惯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提交了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索赔事件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监理工程师应据此判别索赔事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索赔报告即不成立,属于无效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不予考虑。
4.2注意合同(或惯例)中关于索赔时限条件的规定
一是关注对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的时限条件(比如28天,即四周时间)。超期提交者即为失效,不予考虑。不论承包商付出多少(损失多大),均被认为已丧失了(或放弃了)索赔的主张和权利,承包商的损失只能自己消化、自己承受。二是关注对监理工程师核定(反索赔)索赔报告的时限限制(比如七天,即一周)。监理工程师超出了时限规定的反索赔(核定后即签证)已毫无意义,施工方的索赔额即可自动生效,监理工程师再无权利核减下来一毫一厘。当业主支付给承包商这项索赔事件产生的索赔数额后,业主可再向监理工程师(监理公司)索赔(或诉讼)赔偿业主多支付的那一部分损失。三是为争取有更多的审核(反索赔)时问,监理工程师在认真研究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汇总意见(不可以每次提几个问题,下次又提几个问题。这样折腾承包商,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乃至人品有问题),一次性要求承包商返工重报或提供某些必要的补充资料,这样反索赔的时限可以相应延长或协商处理。这是一种经常可用的反索赔的策略和技巧,在时间上和其他准备工作上会赢得更多的时间和主动,使得监理工程师能有更充分的应对索赔的措施,提高工作效果。但必须是有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否则便被认为是故意刁难承包商。四是索赔是双向的,时限要求往往也是双向的。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客观、双赢的原则多为对方着想,互相提醒,协商处理,以其相互谅解;抓大放小,求大同存小异,以求取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加长久的合作、共进。
4.3反索赔(工程审核、签证)的一些方法、技巧
(1)要求承包商的索赔总价必须分项、分目明细,单独计算后再汇总;监理工程师应逐一审核。
(2)对有图纸、变更的索赔项目,应签署“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按照××号图纸(或变更)计算、审定”;监理工程师不再核定。
(3)对有甲乙双方确定的单价、预算书(如投标书中含有)价格的索赔项目,可计算、签证实物工作量和直接费,并注明“间接费和总价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处理”。
(4)对无单价的索赔项目,只能签证实物工作量(in、t、m2、m3等),并注明“单价和总价由造价工程师(或结算人员)按规定计算、审定”。
(5)对无法计算量、价的索赔项目,由甲、乙双方讨价还价、协商确定后,甲方、乙方、监理共同签证。
(6)对甲方(含监理方)、乙方或因索赔依据有争议或达不成一致的索赔项目,可以先放一放,以后再办(毕竟是少量,一般不会影响工程进展)。因为时间可以改变人(的态度、认识、观点),时间可以改变一切。
(7)在做以上工作的时候,先用铅笔逐项记录,确认一致、无误后再用钢笔签证。
(8)对甲方、乙方已经签完字的索赔项目(一般都会有问题和风险),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签署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如果不怕得罪他们),或者把签字的日期推后一日或几日,以表明自己的被动和无奈,一旦有问题时也可以减轻一些责任和风险。
5监理工程师作出“索赔处理决定”
经过上述深入、认真、细致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以把“铅笔”字迹记录变成“钢笔”记录固定下来,并签字盖章后交与业主。即使有部分或几项还有不同意见,可加以注明或剔出,先放一放,以后再找依据或适当的时机处理。这不会影响大局和整体的形象进度。时间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最好老师。允许任何人持不同意见,也允许任何人有认识问题的时间和过程。尤其是在中国现行的建设体制下(深层次问题),索赔可以延后甚至于工程竣工后再定、再签,因为索赔可以不进入当月支付,且当月支付的进度款也只是一个预支款或估算。这与国际上当月支付的进度款即为结算,过期的索赔在以后的月份和结算中就不予承认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也是监理工程师在反索赔时要加以注意的。
6业主、签证并决定补偿方式
各项索赔项目及数额等工作在此前已经做完,也经双方或三方协商,因此索赔报告及反索赔意见、结论递交业主后,业主即可确认并马上签字、盖章。在这里需要业主考虑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或者仅给予费用补偿或者仅给予工期延长或者同时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对于选择何种方式补偿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一般只提建议,由业主自主选择(或与承包商协商)。
7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
一般情况下,各项索赔项目及索赔额等工作也是在此前已经完成,承包商也已参与并知晓审核的全部过程、结果和结论,因此,承包商会同意索赔处理,并进入中期(或月进度)支付,最终进入结算、审计。但即使这样,有时承包商仍有意见或反悔,也可以放一放,另找时间和机会确定;或者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但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弊大于利,耗时、耗费、伤感情、毁形象,尤其对于合作共赢的双方(业主与承包商)或多方(业主、承包商、监理、设计、勘察、供货、用户、等)。监理工程师也要特别避免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因为在仲裁或诉讼中监理工程师可能是双方的证人(甚至于也负有造成损失的责任,即污点证人),会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但难以回避,而且往往会面临很多尖锐、敏感问题。不论发生何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都要积极应对。不怕它发生,只怕无准备。这里不再赘述。总而言之,索赔与反索赔可被认为是一种高超的艺术和技巧的竞技和较量,也是双方或多方组织和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及时做出决定、尽可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索赔基本原则;注重索赔事件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抓住重点、难点和要点;发挥自己的特点和综合素质,彰显监理工程师高尚的职业道德风采和人格魅力;运用娴熟的工作手段、技能和技巧,积极应对索赔与反索赔等。使工程建设和合同履约更趋于客观、合理,全面履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赢得业主、承包商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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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眉袖手

索赔处理时应该遵循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处理索赔。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法律分析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或工程违规都应当进行索赔。索赔处理时应该遵循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索赔事件时,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合同为依据索赔要求的合理性。2、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如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或延迟受害人的补救措施。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流程: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2发出索赔意向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天内给予答复。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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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红六月雪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按照索赔程序,承包方必须分阶段地准备 好如下索赔文件。 索赔意向 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索赔机会后,承包商要做的第一件事就 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监理工程师。
这种意向非常重 要,因为索赔的开始以索赔意向为标志,事先向工程师(或业 主)索赔意向,这不仅是承包商要取得补偿的必须遵守的基本 要求之一,也是承包商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保持良好的索赔意识的 最好办法。
递交索赔意向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有效期 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使是合理的索赔 要求,也是无效的。 索赔意向,通常包括以下4个方面: 事件发生的事件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 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 动态; 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工 程师(业主)的注意。
一般索赔意向仅仅是表明意向,应简明扼要,涉及索赔内 容但不涉及索赔金额。 证明材料 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作出的解释和具有 强有力的证明材料。因此,这就要求承包商注重记录和积累保存各 方面的资料,以便可以随时从中索取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明资料。
这些证据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及时、与干扰事件关联,并具有法 律证明效力。 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给 予一定经济(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报告,承包商应该在索 赔事件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结束后,尽快(一般合同规定为28天) 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编写索赔报告应注 意以下几个问题。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必须说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即基于何种理由提出索赔要求: 一种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资格因合同变更或追加额外工 作而取得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另一种是业主或其人违反合同 规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补偿。
索赔报告中必须有详细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间的计算。 要证明客观事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前因后 果的关联性,要以合同为依据,说明业主违约或合同变更与引起索 赔的必然性联系。 索赔报告必须准确 编写索赔报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须有一个专门的小组和各方 的大力协助才能完成。
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重点包括责任分析应清 楚、准确,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措词要委 婉和恰当。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对方阅读 和了解,注意对索赔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安排是很有必要的,一般可 以考虑用金字塔的形式安排编写。
索赔报告正文,包括题目、事件、事由(依据)、因果分析、 索赔费用(工期)。 提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对方阅读 和了解。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将正式索赔报告及时提交给工程 师。
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 处理的情况。因业主通过对报告的仔细阅读,会对不合理的索 赔进行反驳或提疑问,这时承包商应根据所提出问题进一步作资料 方面的准备,来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 支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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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大

一、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并提交承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的副本。

(2)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承包人签署的索赔处理结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承包商的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二、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一)承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索赔报告的内容,并承包人的证明材料;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应视为同意承包商的索赔。

(三)承包人接受理算结果的,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偿金或者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理算结果的,按照约定处理。第20条[争议解决]。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索赔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说明索赔事件的原因;承包人在上述28日内未发出索赔意向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和或延长施工期;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住房和城乡-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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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他梦

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索赔事件的出现,都会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努力从预防索赔发生着手,洞察工程实施中可能导致索赔的起因,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
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到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等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公平合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决定。合理的索赔应予以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予以驳回。
协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结果。这样做不仅能处理好索赔事件,也有利于顺利履行和完成合同。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决定。
授权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必须在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授权的权限之内,当索赔金额或延长工期时间超出授权范围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在取得新的授权后才能作出决定。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单项索赔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所谓“一揽子索赔”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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