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终身责任怎么处理

我没必要委屈自己去讨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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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你就是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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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 ,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质量事故。

时间:8月4日 

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安街3号哈尔滨玉手食品有限公司仓库

事件经过:该仓库部分楼体发生坍塌,导致9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应急局迅速组织人员350余名,携带生命探测仪、搜救犬及各类特种设备900余件套,重型车辆设备20余台套,全力开展处置工作。哈尔滨市卫健委调配45名医务人员、9辆救护车驻守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医疗处置及急救工作。 8月5日4时50分,经过昼夜不间断搜救,人员将9名被困人员全部搜出,遗憾的是并没有发现者,这9人全部。

目前工作已经结束,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那么,楼房质量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要想弄明白这个,我们先来看看建设各方主体: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比如质监站,安监站等等。

应该说,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抓得是非常严格的,毕竟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指的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这五方责任主体对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国家对建筑工程事故由谁来负责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哈尔滨这场仓库坍塌事故,等待官方调查处理结果,看到底是谁的责任,相信一定给公众一个交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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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桠

监理责任的界定是实践中很难把握的问题。处理不好常会走向两种极端,要么什么责任都往监理身上推,要么监理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客观地评价,前一种现象目前似乎更为普遍。这其实对监理并不公平,也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业内常常发生这样的疑问- 监理责任究竟怎样界定?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以来,在很多情况下,加大了监理的责任,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监理的期待和希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监理责任的一种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一味地扩大监理责任,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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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只因我跟她有点相似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具体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扩展资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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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歌晚九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大概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中华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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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覆初真

这个在较为复杂的施工监理坏境中,我个人认为范围很大,一种可以说工程的技术复杂、难度大、又是重点工程;还有一种可以说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素质不一而不好相处,为自己的利益去损害别人的利益,扯皮、推卸责任。这些都可以理解为较为复杂的施工监理坏境,我想要是第一种的,不怕,和同事多学习,掌握工程图纸内容;要是第二种,被迫背黑锅,替人受过,那就考虑换个公司或工地吧!工地上的有些责任不是那么好承担的,都是终身制了,万一有什么事情,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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