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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没有的。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理公司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监理公司受雇与甲方行使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也没有经济关系。监理单位又不是的执法部门。所以,监理公司没权利罚施工单位。但监理公司有向建设单位的罚款建议权。
浮华留影谁为谁肝肠寸断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只是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及技术服务的法人。不是行为。更不是行政单位。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扩展资料:
合同法监理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