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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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解读

第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解读】

一、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意义

本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行为的标准。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品德、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这一职业的复杂性,使外部人员难以对内部审计过程做出评价。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是内部审计职业取得外界理解与支持的必然要求。相对于组织内部其他人员而言,内部审计人员是以一种独立、公正的“裁判”身份出现,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查、评价的。因此树立和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是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顺利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的关键。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它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角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品质、专业胜任能力等各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内部审计活动,确保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依据

本规范是依据我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三、《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点说明

1、第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作为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团体,负责制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内部审计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是在参考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所颁布的实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考虑我国的经济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前瞻性。它对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专门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既有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执业标准。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是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首要要求。

2、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者与评价者,应保持自身的诚实、正直,忠于国家、忠于组织、维护职业荣誉,不能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3、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本条款对内部审计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品质提出了要求,是从事内部审计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独立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当独立于审计对象,与之不存在任何可能的潜在利益冲突,不能负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也才能使内部审计结果为使用者所信。客观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根据事实,公正、无偏地做出判断和评价。它和独立性密不可分,是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坚持的一种精神状态。正直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应能明辨是非,坚持正确的行为、观点,不屈服于压力,按照法律及其职业要求做出判断和评价。勤勉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应勤奋工作,以减少因疏懒而带来的错误、疏忽和遗漏,降低审计风险。

4、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利益,会使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受到损害,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所作审查和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不可避免地都会受到怀疑,从而与组织的利益相背,甚至带来损害。

5、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所审查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使用职业判断,运用必须的审计程序,警惕可能出现的错误、遗漏、浪费、效率低下和利益冲突等情况,还应小心避免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的情形。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不够有效的环节,应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是合理的谨慎,而不是意味着永远正确、毫无差错,内部审计人员只能是在合理的程度上开展检查和核实的工作,而不可能对所有事项都进行详细的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存在的问题。

6、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实施内部审计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会计、审计、管理、税收、相关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的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知识。内部审计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应足以发现组织经营过程中已存在的或潜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当具备出色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以有效地完成审计活动,并将审计结果清楚地表达出来。

当所审查的事项需要运用到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这些领域又超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范围和专业能力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协助。所聘请的专家可能来自组织的外部,也可能来自组织内部的其他部门或机构。

7、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内部审计是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能违反诚信原则,从事有损于组织的活动。

8、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经常会接触到组织的一些机密的内部信息及资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这些信息及资料进行保密,不能滥用,要防止它们泄露而给组织带来损失。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限制无关人员对审计档案资料的接触。

9、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有责任将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重要事项如实进行反映,否则可能使所提交的审计报告产生歪曲或使潜在的风险不为组织的管理层所重视。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发现的一些可能会对组织产生某些重大影响、但是又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表明一定会产生影响的事项,应当客观地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但不能随便得出结论。

10、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经常需要与组织内外不同机构和人士进行接触、交流与沟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需要去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错误或不足之处,因此,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具有潜在的冲突。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之间的关系,增加交流与合作,可以减少被审计单位的抵触情绪,减少工作阻力,对于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另外,内部审计是为组织服务的,与组织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11、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工作与组织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连,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不能只限于一个狭窄的范围之内,而应广泛涉猎,吸取多方面的知识。而且内部审计人员身处新经济时代,各类知识的更新与发展很快,只有不断学习,接受后续的教育,才能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胜任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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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喝彩

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是指国家审计署于1985年12月5日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由审计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制定。全文共1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组织、性质、任务、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和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是我国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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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而起为你而终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 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保 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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