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审计亲戚

男人的花心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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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疼媳妇的是少年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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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的角度出发,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有亲属,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可能存在包庇现象。可能存在不能客观正确对待问题现象。可能存在通风报信,串供现象。可能存在避重就虚现象。一个公司的审计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是关系到这个公司是否存在贪污偷税漏税等问题,所以是绝对不能有亲属直接参与的,因为有亲属直接参与的话,亲属一般都会包庇自己人那么公司也没办法查清是否存在贪污的现象,所以审计是绝对不能有亲属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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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依相守

解决办法:首先,应加强工程审计的客观公正性,严格遵守有关的财政监管制度。另外,要建立专门的抽查体系,加强对亲戚承包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同时,在进行审计时,要注意及早发现事实真相,必要时可以将审计机构与司法部门联系起来,以此来避免审计归避亲戚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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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就2逼范你能奈我何

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针对进行工程审计的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其内部的报告防范和管理制度,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形式的亲戚关系都不应当影响工程审计结果。其次,有效地实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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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不缺小三

你说的是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你说的,“是否包括行政机关的下级直接拨款单位”?应该属于“本单位”的性质。 因为“本单位”的基本特征一是管理权力关系,即一方对一方有领导权,决策权,并存在一个向另一个负责的关系;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即资金或经费的管理或分配。三是人事权关系,即可对其人员的任命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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