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的亲戚

繁花落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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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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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计业务的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任职且是重要职位,那么需要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审计业务的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可以对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那么需要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或者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不涉及其主要近亲属的职责范围,才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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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里着迷

从控制的角度出发,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有亲属,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可能存在包庇现象。可能存在不能客观正确对待问题现象。可能存在通风报信,串供现象。可能存在避重就虚现象。一个公司的审计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是关系到这个公司是否存在贪污偷税漏税等问题,所以是绝对不能有亲属直接参与的,因为有亲属直接参与的话,亲属一般都会包庇自己人那么公司也没办法查清是否存在贪污的现象,所以审计是绝对不能有亲属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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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着孤独

这个是可以的,但是要被监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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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摇光

你说的是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你说的,“是否包括行政机关的下级直接拨款单位”?应该属于“本单位”的性质。 因为“本单位”的基本特征一是管理权力关系,即一方对一方有领导权,决策权,并存在一个向另一个负责的关系;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即资金或经费的管理或分配。三是人事权关系,即可对其人员的任命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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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掉

1. 建立审计程序,明确审计职责,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 加强审计人员的管理,确保审计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3. 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4. 加强审计人员的监督,确保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5. 加强审计人员的考核,确保审计人员的责任心。6. 加强审计人员的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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