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审计机关配备总审计师

你姓梁我心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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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罕你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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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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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光的都是灯泡

现在的初中数学比之前的更简单了还是更难了的话题一直都有所讨论,我来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和看法:从内容上来看,之前初中数学课本中的很多内容都被取消了或改为选学的内容,像乘法公式中的立方差和立方和公式,三角函数中的余切,相似中的射影定理,圆中的相交弦定理、切割线定理、圆和圆的位置关系等,这些内容基本上在现在的初中课本上都消失了。但在之前的课本上是必须的内容,也是考点,在中考的试卷中经常会考查到。随着课程改革,素质教育的推进,数学的教材、考点也也有了一些改变,很多的内容被精简了,考查的方向、重难点、能力素养也有了一些改变。现在初中数学与之前变简单了吗?我看未必,虽然说之前的一些内容现在不学了,看似内容精简了,但基本的框架未变,现在的试卷难度与之前的试卷相比,更加灵活多变,侧重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数学题更与实际问题结合,对知识迁移和灵活运用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学习和考试的难度是不降反增的,翻看试卷就可以窥探一二。陕西省2003年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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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抓紧你我害怕你会不见

(人大财经委员会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社会性公共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为本单位考核、奖励惩罚、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原告第四条第二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性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州(市)设立内部审计协会;县(区、市)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内部审计协会。 内部审计协会属内部审计行业非营利、自律性的组织。按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服务,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 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 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 内部审甘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 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内部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 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人员)也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和财务会计机构相分离。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 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子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对外投资; (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审签基本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经济效益; (五)审计经济合同; (六)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七)评价经营风险 (八)审计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审计、审计调查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召开的有关投资、资产处置、重大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合计活动资料、文件、计算机财务会计系统 及电子数据,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进行现场清查;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 料; (五)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正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的资料,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 (七)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八)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讨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的,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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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爱到死心塌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八条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九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四)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八)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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